旋風 wrote:所以人家常說台灣最蠢的傢伙其實不是慣老闆而是那些自以為上到管理階層就自我抬升到資本家這一階層的蠢蛋其實在老闆眼裡不過就是一條比較聽話的家x(恕刪) 完全同意.幸好我跑的快前公司HR~~~剛到任不久馬上提供了老闆許多苛刻員工的方法例如颱風假.公傷假.甚至獎金的算法在我看來是很不恥啦但人家就是升官了
艾姆札特 wrote:這規定是以前一個課長訂的,理由是"根據他上網查詢的結果,70%的公傷都是操作者本身的原因,所以要處分。由於這規定深得老闆喜愛,就一直沿用了我曾經問過人事,她沒法解釋,只說會幫我問問...(恕刪) 直接請公司人事函文到勞工局或是勞動部請示此規定符合勞基法嗎~真的是令人不齒~沒同理心就算了還落井下石~如果今天是主管發生意外~那是不是比照申誡辦理?
這肯定是違法的,可以去勞工局申訴,現況不允許也建議保留證據(民法追溯期15年),離職後再去求償,如果勞工因違反規定操作機台造成受傷或損失,公司是可以依法求償或依公司規定處份,但這公文是說因為請假明顯有問題,如果要記過應該也要是因為你有過失才行.
其實要看受傷狀況及工作內容而定, 舉個極端的例子, 好比今天車禍結果腳趾受傷,但不影響工作內容(假如原PO是坐辦公室) 卻請假30天, 如果你是老闆你也沒辦法接受. 但如果真的嚴重到不能上班請假, 公司也要體恤員工.因此要看樓主受傷的狀況, 工作的內容而定, 勞資雙方的協調是要靠老闆和員工雙方面努力的.不可否認有許多老闆處事方法的確太過苛責, 公司過不過份只有當事人知道.很多制度的訂定都是有歷史背景的, 許多都是因為一顆老鼠屎,壞了一鍋粥.
tenkireport wrote:其實要看受傷狀況及...(恕刪) 我們公司是只要公傷30天一律申誡,請越久記越多以前連直屬主管都要連坐陪葬小弟我是在產線作業,這次車禍2手都受傷(左手腕骨折,右手腕跟右手肘粉碎性骨折)記過影響的是考績,考績低直接影響明年調薪和今年年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