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邊籃球場,應該有一個合理的規範,公務員只要照著這個規範施作,就不應該有責任。至於打籃球的學生有沒有責任?球從他手中出去的,他當然有責任。這就跟很多人說「道路非賽道,不要壓車、磨膝」一樣的道理。路邊球場非高防護球場,你要做什麼高危險性動作,就要自負後果。畢竟所有的外在環境就是在那邊,自己要判斷什麼動作適合、什麼不適合。
前幾天丹大林道的事不是一樣嗎?路就在那邊,自己選擇要去騎車,後果當然是自負啊!又不是公務員逼你去騎的。
假如是認知錯誤或故意扭曲沒有這些"問題"
那就無討論必要因為是假議題
這從"不正常方式"或"背後傳球罰重金"被錯誤衍生到會被罰可知
標題中有人故意下個人錯誤結論試圖製造話題
因此應看主文方知法官是否有此主張
不然一堆人會被"莊孝維"
只就新聞已知部份
刑事部份少年被判申誡民事則為全責
致使他人受傷就算"正常傳球"漏接致使騎士受傷也有很高機率被認定需負責
"不正常"差別是在於責任是否可分攤至他人如這案的隊友與設置地之公所
若為"正常傳球"是隊友不接致使球從漏洞處滾至道路害人受傷
或是有人故意亂傳故意越過圍阻設施掉落至道路害人受傷
該民事責任就可能再相關人等會有不同比率產生
可該騎士已被侵犯之權益卻不會有所不同
所以"正不正常傳球"本來就不是要不要賠的是非題的主因
是用來分辨其中造成受害原因責任歸屬部份
怎會張冠李戴錯誤推論出是"背後傳球"造成他人受傷要賠錢
無視"造成他人受傷"才為主因的假推論出現?
造成他人受某程度以上的傷本來就有很高機率該賠...
再者區公所到底說了甚麼?
樓主無相關訊息根本無從評論
目前一審判決顯示是被認定無責的
可卻被樓主直接認定說法為"卸責"表示其個人就已預設立場認定公所有責
這是主觀的欲加之罪
第三者與客觀上並不會有此認知
在球場打球背後傳球 不是啥 不該在這裡做卻依舊要做的找死行為 平常打球其實就有可能出現各種傳球失誤 球場本來就是給人打球活動 且球場正常圍籬是本該就有
如果是啥故意爬啥造景結果摔死 還罵那些造景沒做圍籬造成他家人摔死 這種的才是自找的
因為那東西你就本不該爬
界定點在於 這行為該不該出現在此處
我覺得 背後傳球出現在球場是沒問題的 但技術爛 害人受傷 過失責任是該有 但公所全推掉就...
miamivice wrote:
判決書應該拿出來先假...(恕刪)
很好奇法院判公所無責任的依據是什麼?
如果依照國賠法,公共設施設計瑕疵採取無過失主義,不管有沒有過失,只要有民眾在公共設施裡受傷,相關單位都得負責
籃球場圍籬有缺口、距離車道近,怎麼看都是一個設計瑕疵,對公所來說是風險可預見,而原告也確實把公所一併告了;結果法院判打球的學生要負擔全責,
先不說所謂過失傷人的要件中,要先認定是否有過失,而打球的學生所謂過失竟然是背後傳球?學生有辦法預見背後傳球會導致球滾到馬路上嗎?他是在公所設立的籃球場上打球,不是在馬路上玩
客關上,過失傷人要符合三個構成要件
一、行為人製作法律所不容許的風險
在球場打球,製造法律不允許的風險是啥?背後傳球?
二、不法風險在具體結果中實現
請問球會滾到道路上,是因為背後傳球,還是因為圍籬設計不良?又,背後傳球造成的具體結果跟其因果關係有足夠具體嗎?
三、結果存在於構成要件範圍內
行為與結果間的風險關係必須在構成要件的保護效力所要掌握的範疇內;打球的學生能掌握機車什麼時候要經過?或是檢察官能舉證,學生能清楚看見圍籬缺失,並預見可能造成球滾出傷害到用路人之結果嗎?
該球場有設立任何明確標語勸導民眾注意球滾落車道之風險嗎??
總覺得這個學生全責,公所無任何過失的判決異常荒謬,檢察官對於不正當動作的描述更是荒謬!上訴肯定有得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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