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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來警察又"害死"一條年輕無辜的生命(更新:賠償談不攏,二警遭起訴201306)

劇情有新發展,所以挖了這棟舊樓更新一下

[中央社]毒蟲耍賴吞藥 2警疏未送醫

「....檢方偵辦期間,雙方因賠償金額談不攏,和解破局;2名員警表示,雖有看到許男吞粉末,但無法確定是否為毒品,且在警局期間,有盯著許男的身體狀況。....」

我隱隱約約記得...當初好像有誰說過只是要求個公道和真相,不是要賠償.....
還有個兩線一的巡官在fb貼文說家屬目的是要賠償...好像也被申訴了啊....

我誠心相信這其中一定有些誤會,大家都是很nice的
所以請某團體和某些人別又嚷著要告我啊


--


好些天沒看這串文,昨晚下班後發現多了個系統訊息如下
等等還要花點時間上傳照片了(嘆

您好,我是系統服務員 稍早站方接獲中華民國篤任慈善協會聯繫,說明您下列發文內容的情況,對於此部份站方不予以評斷: 看來警察又"害死"一條年輕無辜的生命 對於上述具有爭議性的文章,站方基於管理的需要;會請發文者提供資料備查,作為願為網路發文負責,以避免日後若有檢調來函或法院調查時,有找不到發文者的情況產生。

嗯,然後我花了點時間到鍾小姐FB上的公開個板上瞭解事情的來龍去脈
截錄與這串文有關的部分訊息(底線內容)如下:
這篇文章的內容我處理好了 不給我一個道歉 我就要發文者負責一切 不是亂發文就沒事了!!!...
罵到本協會來做什麼!!搞不清狀況就亂寫文章!!還一堆人來鬧!我就是要這發文者負責
既然得知鍾小姐有在關注本串文,並指涉我損及該協會名聲,我在此對鍾小姐善意的告知下述內容及提醒:

首先就相關法律面:
刑法第310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刑法第311條
「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釋字第509號節錄
「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十一條有明文保障,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

另節錄去年頗為轟動的中正法律系教授盧映潔控告網友公然污辱及誹謗,遭台北地檢不起訴之處分書(100年度偵字第7864號)如下,請鍾小姐特別留意,興許能幫助您對憲法所保障之言論自由者有初步認識。
「在民主多元社會各種價值判斷皆應容許,不應有何者正確或何者錯誤而運用公權力加以鼓勵或禁止,僅能經由言論自由之市場機制,使真理愈辯愈明。」
「在民主多元社會各種價值判斷皆應容許,不應有何者正確或何者錯誤而運用公權力加以鼓勵或禁止,縱然告訴人有所不滿,亦無法要求被告等應該喜歡或欣賞告訴人之發言而不能給予負面評價。」


接下來是本人對鍾小姐的聲明:
1. 對本人因貴協會或家屬日前在臉書活動上談及「死刑犯也有人權」而誤稱貴協會為人權團體一事,在此更正為慈善團體。
2. 本人在Mobile01網站上之發言僅針對新聞事件及其所衍生之公開性質臉書活動及網頁內發言內容為之適當評價,並未涉及貴協會本身之價值判斷而有所評論。
3. 本人未曾鼓動網友至臉書貴協會專板及鍾小姐個板發言,亦未曾在上述二臉書板面有過發言。法律上未曾有要人「負責一切」之荒謬規範,此亦大謬於一般社會經驗法則。
4. 對鍾小姐之不悅及提告之想法,本人表示尊重,但本人毋須因您的不悅而扼殺憲法賦予人民的言論自由權力或道歉。

進入正題...

鍾小姐:本人於民國101年10月2日下午16時50分許,於Mobile01網站新聞與時事討論區「看來警察又"害死"一條年輕無辜的生命(更新:敬告篤仁鍾小姐)」討論串(http://www.mobile01.com/post.php?mode=edit&f=638&t=2968555&q=38817287&p=1),已告知台端誹謗罪法規範意旨及針對台端對本人發言事實之誤認進行說明,誠已盡善良告知之義務,台端亦有充分時間及資源瞭解本人言論是否涉及不法。若台端仍執意以興訟為手段意圖製造本人任何形式之不利益。本人將於訟後依上述已聲明事項為據對台端提起刑事上誣告等訴訟,及訴訟期間本人一切經濟、精神上之損失對台端提起民事求償。特此聲明,希勿自誤為禱。

--
鍾小姐,這裡節錄您一句金玉良言「我堅持的我就會堅持 錯的行為就要給我改正!
您當然可以堅持您的堅持,但他人是否要因您的價值判斷就給你改正!我個人真的持保留看法。
動輒「要負責」、「側錄」、「交給律師」...這種做法是否真杜大眾悠悠之口?是否就對貴協會聲名在外有正向幫助?我相信您有足夠智慧去解答這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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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幾天有則新聞
新店警察盤查一個毒品前科犯,前科犯掏出一包白色粉末大喊「這是鹽巴」
然後一口吞了,然後就掰掰了,然後家屬就出來要真相和公道了。

http://www.facebook.com/events/157839017690451/
上面就是家屬和某個不知名的慈善協會一同發起的臉書社團活動

稍微看了看裡面的內容,大概就是
1. 死刑犯都有人權,為何他要受到如此對待?
2. 他應該受到法律審判,不該就這樣死去了
3. 只是想要個真相,然後警察道歉
然後有不同的質疑聲音出現就被指控也是警察,然後他們要找律師提告

我是很同情死者家屬啦,我也相信死者在家屬眼中是孝順兒子、寶貝弟弟
也不排除警察延誤死者送醫或許有其責任在,雖然新聞中的錄音警察有問過死者要不要就醫了
(當然,警察將他強制送醫後若發現他吞的真的只是鹽巴或其他不致死的東西
我相信今天一樣會被扣上強制罪之類侵害人權的大帽子然後被告上法院)
只不過家屬在這臉書公開活動的訴求怎麼看怎麼怪....
既然「只是要個真相」,就代表真相未明。直接訴求警察該負責並道歉,不就表示他們心中有「預設的真相」?
如果「真相」對死者不利,家屬真的會接受嗎?又誰來跟被質疑的警察道歉?這點完全沒提。

然後活動的留言中不斷出現「受到如此對待」的字眼,不細看的話還以為是警察灌死者吞毒的
如果警察該對死者吞毒來負責,我不禁想到打從開始就沒阻止死者吸毒的家屬又該如何自處?又該怎麼負責?

總之,死者為大,誰叫警察就是惹人厭呢...
2012-09-29 18:02 發佈

晚安您好 wrote:
前幾天有則新聞新店警...(恕刪)

鹽巴吞哪麼大包也會掛吧
他應該大喊這是糖粉這樣吞下去就不會掛了
這次我挺警察
又不是警察叫他吞的
毒蟲死一個算一個
哪裡無辜了
晚安您好 wrote:
前幾天有則新聞新店警...(恕刪)


家屬應該是認為死者身上有外傷,所以才會懷疑警方是不是有執法過當的可能性吧...

詳細的死因要等解剖後相驗報告出來才知道。

到底是服用過量致死還是因傷致死,法醫應該是可以判斷的。
...
真是鹽巴吞幹嘛,死了實際上對家屬來說搞不好是鬆了一口氣,不用在替他擦屁股,只是既然死了都死了,當然要出來悲傷一下看有沒有機會可以敲詐一筆

晚安您好 wrote:
前幾天有則新聞新店警...(恕刪)


自己都大喊鹽巴了


警察總不能跟他搶鹽巴阿還是從他嘴裡把鹽巴挖出來吧

當然帶回局裡調查阿

不然萬一真的是鹽巴

又被告刑求或警察打人


阿馬幫幫忙

吸毒該死阿.....
chiang :不用耍嘴皮子,有沒有違規你心理很清楚,如果不服,那也可以,等你當01老闆你想怎麼作都可以。

晚安您好 wrote:
前幾天有則新聞新店警...(恕刪)


家屬一定又他很乖

毒品一定不是他的



天生白木命 wrote:
家屬一定又他很乖毒品...(恕刪)


他們家小孩很乖的..都是交到壞朋友的
申請國賠啦!!!

理肓又濫情的人一堆!!

身上帶毒品是要做啥..? 不是自己吃就要賣呀..難道是拿去餵狗..?哪一條沒有犯法..?? 警察就不能盤查..?

阿你說那是鹽巴呀..幹嘛要馬上送醫 ..? 身上有傷就是警察打的..? 搞不好白天自己打球撞到的..
晚安您好 wrote:
前幾天有則新...(恕刪)


二個字
係後

省得拉去關浪費資源
吸毒的人 法律上人道上會當他是病人 所以幫他勒戒毒癮
販毒的人 不管哪一方面都會當他是犯人 有的國家是判死刑
如果是前者 能幫就幫
如果是後者 死一百次都不夠 最好就地正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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