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紅燈右轉!寄給警方竟然回應是.....

違規事實在左上角那格,車牌的確非常模糊
右上角那格雖然很清楚,但你無法證明右上角那格與左上角那格所拍到的車輛是同一台
就這樣

所以那種分鏡解析度又爛的行車記錄器我一點都不想用
一機多鏡的機種,等出到1080P,畫質能和單機單鏡的相比時我再考慮

Kimi0311 wrote:
你還是沒看清楚
我說的前提是
此事件"是在完全不影響他人,而且接近晚上10點車輛稀少,紅燈有停下再右轉(代表有看清楚且右轉速度慢不會有盲點)"
實在無須小題大作
跟所謂一般違規程度上是不一樣的

因為說實在我也不爽別人違規影響到我,但是他沒有影響任何一個人不是嗎?
...(恕刪)

沒錯
你說的
他並沒有影響任何人

右上視角的左邊那個是路燈還是紅燈??
如果原PO可以多給一些長度, 就知道那個是紅燈還是路燈..


hqtjoan wrote:
經交第五分局查處回復...

車牌到底是那裡看不清楚?
(恕刪)



誰看得出來那台直接左轉闖x燈的機車的車牌號碼?
hqtjoan wrote:
車牌到底是那裡看不清楚?..(恕刪)


你的四格式記錄器沒有經過政府認證其四個鏡頭之間無時差、視差、不可造假合成....無法證實分別錄製結果可以一併作為舉證工具,所以他只能採用一鏡到底的那一支錄到的,而那一支的車牌看不清楚.
.
.
.

我猜的
有你在,台灣就不需要警察了,感覺你靠檢舉為生的,

行車紀錄器的初衷不是用來保護自己嗎?

檢舉不當是應該,只是你有點太過頭,

你管很大?

如果你覺得你對社會有貢獻,

你怎麼不去破幾個搶案還是竊盜案來回饋社會比較實在
rossi0126 wrote:
檢舉一定要附個資,因為開單告發是行政處分,如果違規人不服,
可提行政訴訟,此時檢舉人需出庭作證。(恕刪)

行為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事件,性質上雖是
行政處分,惟此事件為公法上爭議八例外其中一例外,
現行救濟依循刑事訴訟提起異議與抗告,101年9月救濟
途徑才是依循行政訴訟。

ming_ray wrote:
請回想一下你剛剛說的跟這段你之前說的話!不覺得很矛盾很諷刺嗎?
...(恕刪)

問題是
我違規
被罰錢
我就認了
我不會去質問別人有沒有違規過或去幹譙檢舉我的民眾呀

能騎車開車都超過18歲了
為自己的行為負責
很難嗎?

警方: 你沒寄眼鏡布過來, 我怎麼會看得清楚? (設計對白)

hqtjoan wrote:
經交第五分局查處回復...(恕刪)


清楚到印出來都可以辨別

人總是辛苦的活在世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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