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爾街日報網站20日報導,兩位兩黨的國會參議員定20日提出法案,對投資至少50萬元現款在美國購買房屋者,給予綠卡,以振興房市。
根據此法案,擁有購屋綠卡者要在美國工作,必須循正常程序獲得工作簽證,但可以帶配偶和未滿18歲的子女來美,購屋綠卡沒有核發上限,但持有者在出售房屋後,即不能合法在美國居留。
這個應該跟在園區上班的人比較有關
能適應灣區無聊生活的人快衝吧


bbp408 wrote:
華爾街日報網站20日華爾街日報網站20日報導,兩位兩黨的國會參議員定20日提出法案,對投資至少50萬元現款在美國購買房屋者,給予綠卡,以振興房市。
...(恕刪)
TaiwanKiwi wrote:
不是綠卡,是居住簽證,除非另外合法取得工作簽證,否則不能在美工作。另外售屋後簽證自動失效,不再有居住權。
這是原文出處,有興趣可以看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