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疫情又開始嚴峻,因為周遭一些長者都打到第二劑,也有一些不適症,加上第三劑可能家族普遍副作用大一些,所以很多都沒打第三。
現在沒升級,但是要管控再上很多活動可能都會要求打到第三,若是可選擇還好頂多不作,若變成強制‥這樣算可以嗎?
大法官是如何解釋憲法的?
https://www.justlaw.com.tw/ViewLawTxt.php?page=1&id=774
第 22 條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但現在防疫算公共利益嗎?不知若變成強制這樣算違法嗎?還是是在有但書的情況下是可以這樣作?
補充:今天新聞稿說 生活不想受限就要打好打滿!X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