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ngo0604 wrote:這問題就跟人為何要結婚一樣阿...lol 人相愛住一起不就好了; 目的有什麼不同也是為了那個保障吧, 有那麼難想像嗎. 你可以跟你女朋友說不結婚,相愛同居就好,看對方同不同意
寫入法律之後,才能有結婚證書,將來才能去爭權利。同性戀都很專情,絕對不會離婚,不會要贍養費,都不會家暴,也不會搞婚外情?不要傻了好嗎。立法不並等於所有人都認同,只是在保障自己的權利義務而已。就像所謂的女性保障名額,大多數的男人並不認同這種特權,但是法律有規定就只能閉嘴接受。
dinosaur6x6 wrote:想像一個狀況有一方昏迷住院的時候要開刀需要簽家屬同意書才能開沒婚姻就算在一起住了一輩子也不能簽簽了也無效但有結婚就不同了也是有法律效力的這樣有回答道你的問題嗎?(恕刪) 手術同意書並不是只有配偶才能簽,親屬、男女朋友(不限異性),甚至是同事跟朋友也能簽。所以現在的同性戀讓自己的同性伴侶簽怎麼可能會沒有法律效力。
醫療法第六十三條規定:「醫療機構實施手術,應向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說明手術原因、手術成功率或可能發生之併發症及危險,並經其同意,簽具手術同意書及麻醉同意書,始得為之。」誰是關係人?衛福部在上述指導原則說明:「指與病人有特別密切關係人,如同居人、摯友等;或依法令或契約關係,對病人負有保護義務之人,如監護人、少年保護官、學校教職員、肇事駕駛人、軍警消防人員等。」因此,單身病人的好朋友、好同事,或同居而未婚之男(女)友(不限異性)皆可在醫師充分說明後,為病人之最佳利益簽署手術同意書。哪有同性伴侶不能簽的?dinosaur6x6 wrote:想像一個狀況有一方...(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