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的公司以前只要工做量不多,就會通知一些人放無薪假(當天無薪水)
但最近改變了方式,一樣通知道休假,但是是以補休方式處理

我們公司是12小時制,有11小時工作,1小時休息,其中3小時算加班
他補休的方式是:如果你星期一、二、三都上12小時的班(加班時數共9小時)
星期四通知你休息,人事就把你的加班時數去扣掉叫你休假那8小時正常班時數
這樣對我們勞工很不划算,這種算法有沒有違反勞基法呢?
之前有員工因為加班時數太多去勞工局投訴
董事長就在尾牙當著所有員工的面前說
你們去投訴沒關係,那是沒有用的,公司沒在怕啦~~~

從當月開始薪資單的加班時數永遠都是46小時,就算你加班在久也一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