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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委會無理的規定

某人於95年12月由台北縣遷入台北市,96年2月7日體委會做成『參加全國運動會之參賽資格須"設籍滿3年"之規定,但後段又說設籍期間計算至註冊日為止』,也就是設籍期間只算至註冊日(98年11月15日),但年齡的計算又算至比賽前一天.以下為其參賽資格規定:
參看http://sport99.cyc.edu.tw/99tw/uploads/tad_uploader/138_99tech990212.pdf
第 五 條 選手參賽資格:
一、戶籍規定:凡中華民國國民,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並符合各參賽
項目體位分級標準,且在其註冊單位之行政區域內設
籍連續滿三年以上者(以95 年11 月15 日以前設籍),由各縣市政府組隊註冊。
二、年齡規定:依各種身心障礙國際賽會規則之年齡規定,並訂定於各該競賽種類技術手冊內。(各項競賽足歲年齡認定以
比賽前1 天為準).
由以上可見,體委會分別是為了讓某些人無法參賽而訂出該規定,否則99年3月19日辦的比賽,95年12月就已遷入了,怎會不能參賽?99年3月減去95年12月已超過3年了啊!再說如果只計算至98年11月15日,那距離公布日期(96年2月7日)並未滿3年啊!也就是緩衝期未過,試問:人民如何遵循?該種比賽每2年舉辦1次,97年時就知道因緩衝期未過所以不適用,怎麼98年就可以適用,實在是前後矛盾,但年齡的計算卻又算至比賽前1天,這不是在打壓某些選手是什麼?現這案子雖已打行政官司,但據說:"不是有理就能打得贏,如果無權無勢,行政官司是打不贏的.對方(體委會)有權有勢,雖然無理,也違反行政法上之原理原則(例如信賴保護原則,平等原則,比例原則...),但仍然會贏!
諸位認為是如此嗎?
2010-08-09 12:53 發佈
文章關鍵字 體委 規定
確實是不讓某些人參加比賽

這某些人是指

被挖角 跳槽 到其他縣市 代表出賽的運動員

我沒說錯吧 ?



farng1 wrote:
某人於95年12月由...(恕刪)

那關一般老百姓什麼事咧
我是蓮霧王 ~路過蓮霧園
sanmo wrote:
確實是不讓某些人參加比賽

這某些人是指

被挖角 跳槽 到其他縣市 代表出賽的運動員

我沒說錯吧 ?

95年11月15日前95年12月前入籍的可以參賽,這樣你能參加比賽就沒爭議了吧!!

不過,換其他參賽的人要抗議了

建議就你不要玩文字遊戲了,提公佈滿不滿三年,報名滿不滿三年或是比賽前一天滿設籍三年等........
既然主辦單位已經用括弧強調(以95 年11 月15 日以前設籍),遵守運動家的精神,不要失了風度
farng1 wrote:
某人於95年12月由...(恕刪)

你應該去找你國小國文老師
都明文跟你說11月15日前了
還看不懂阿~
你的老師在哭哭了
既是參"賽"資格,那關98/11/15啥事啊?當然是算到"比賽"前一天,此為天經地義!何況該比賽是"公家"舉辦,不若私人舉辦的想不給誰參加就不給誰參加.君不見不論就學、就業...等,其日期之計算都是算至"事實發生"的前一天,例如小學9月開學,雖然註冊日是6月,但年齡計算並不會算至6月啊!還是會算9月,其理甚明,殆無疑義!何況行政程序法也說:"有多種方法可以達成目的時,應以對人民最有利的方式為之...",又曰"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憲法也說:"人民有遷徒的自由".....
又法律的位階乃是:憲法>法律>命令,體委會訂的準則是屬於命令位階,卻比憲法及法律還大!不奇怪嗎?果如此,何須立法院?就由體委會來訂定法律就好了,立法院可以裁撤了不是嗎?
還有啊!4年辦1次的選舉,選舉罷免"法"(此法乃經立法院3讀通過,並經總統公布)也只敢規定設籍滿4個月(可能是怕違憲吧!),2年辦1次的運動會,體委會未經立法院審議通過的"準則"卻規定須設籍滿"3年",有道理乎?合乎比例原則乎?坦白說,若以情理法來論實在很難讓人理解,當然若以權勢來論那又另當別論了,那也就是以"力"服人,非以"德"服人了,諸位看官以為然否!?
以上純就事論事,當然法律要怎樣解釋,以誰的解釋為準,這就是權勢(或"公關")的問題了.
前一陣子自由時報某文章也說:"(行政)官司若打得,狗屎都能吃",沒權沒勢就一定吃敗戰,管你有理沒理!
"確實是不讓某些人參加比賽

這某些人是指

被挖角 跳槽 到其他縣市 代表出賽的運動員

我沒說錯吧 ?"

可能有這種情形的人,至於這種情形的人多不多,我就不知了,
我現在只是對這種個人認為明顯違反行政法原理原則的規定不解,
其是否在欺負人,認為搞體育的都不懂法律?
不然怎會連最基本的"法律不溯既往"原則都不懂?不會吧!
體委會裡面也有法規會啊!還是另有隱情?
farng1 wrote:
既是參"賽"資格,那關98/11/15啥事啊?當然是算到"比賽"前一天,此為天經地義!何況該比賽是"公家"舉辦,不若私人舉辦的想不給誰參加就不給誰參加.君不見不論就學、就業...等,其日期之計算都是算至"事實發生"的前一天,例如小學9月開學,雖然註冊日是6月,但年齡計算並不會算至6月啊!還是會算9月,其理甚明,殆無疑義!何況行政程序法也說:"有多種方法可以達成目的時,應以對人民最有利的方式為之...",又曰"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憲法也說:"人民有遷徒的自由".....
又法律的位階乃是:憲法>法律>命令,體委會訂的準則是屬於命令位階,卻比憲法及法律還大!不奇怪嗎?果如此,何須立法院?就由體委會來訂定法律就好了,立法院可以裁撤了不是嗎?
還有啊!4年辦1次的選舉,選舉罷免"法"(此法乃經立法院3讀通過,並經總統公布)也只敢規定設籍滿4個月(可能是怕違憲吧!),2年辦1次的運動會,體委會未經立法院審議通過的"準則"卻規定須設籍滿"3年",有道理乎?合乎比例原則乎?坦白說,若以情理法來論實在很難讓人理解,當然若以權勢來論那又另當別論了,那也就是以"力"服人,非以"德"服人了,諸位看官以為然否!?
以上純就事論事,當然法律要怎樣解釋,以誰的解釋為準,這就是權勢(或"公關")的問題了.
前一陣子自由時報某文章也說:"(行政)官司若打得,狗屎都能吃",沒權沒勢就一定吃敗戰,管你有理沒理!

寫了那麼多,也認為法律不公平........不懂,,,自許運動家的人,法的觀念應該很強不會亂凹
我想如果你參賽,你的比賽結果勝是當然的;不小心輸了,不知你會不會或是可能解讀為被某權勢把成績"做"掉了

總之,加油.....如果真讓你參賽,樓主必勝啊
farng1 wrote:
某人於95年12月由...(恕刪)


今年不參加,就沒有明年了嗎?

樓主也太心急了吧,息怒~~息怒~~
其實我不是當事人啦!這是別的案例,他告訴這種情形,我想出來的目的只是想讓大家知道,我們國度裡有這種現象,也讓大家知道無權無勢,公權力一下來,就算有理也未必可以平反,所以個人認為台灣離合情合理合法的社會尚遠,還脫不出以權勢服人的情形!現在就看8/26法官的宣判可否還當事人一個公道.看是否在沒給法官好處的情形下能否打贏此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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