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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8/16>昨晚的恐怖汽水~ 維大力(廠商提告消費者且敗訴定讞 )


我在內褲裏養小鳥 wrote:
不用再說什麼告不告的...(恕刪)


我當然確定不是每個民營機構都有啊?!
其他網友不也說了,連公家機關都不一定有這樣的服務管道了~

但...這是維大力副總要求消費者要做的事情不是嗎?
而當時發生事情的時候,該公司也確實可以讓人聯絡的到嗎?
我知道他們網頁內的聯絡時間沒改,也說了只要副總說當時消費者也可以聯絡的到,
且日後(像今天您不就打過去有人接)消費者萬一喝了東西有異常要找維大力也找得到人~
這種情形當然樂見啊?!
這樣有啥問題?!@@?

晚了,睡覺去~希望您這兩天不能蓋樓的期間過得愉快^^

Palpatine wrote:
我當然確定不是每個民...(恕刪)

那位R什麼的網友處理一下,問一些沒營養的

搞得我不是很像繼續回文
我在內褲裏養小鳥 wrote:
那位R什麼的網友處理...(恕刪)


??你自己的問題要別人回答?

有不可告人之處嗎?
我在內褲裏養小鳥 wrote:
第一、你並不用直接跟廠商聯繫,沒有法律規定

第二、你可以陳述事實,非事實(懷疑)只是你揣測的部份想清楚再發言

第三、消費者本身並沒有一口咬定廠商錯誤,但是其內容牽涉到影射毀謗

李先生自己有說到,他被提告的理由是「經檢視查證,就散佈喝到螞蟻汽水的情事

紅色的部份罰你回去抄100遍


前面三點,感謝你的回覆
所以只是陳述事實的話是沒問題囉
至於紅色部份,抄你個頭
口氣需要這麼嗆嗎?
我只不過就我的疑問提出而已,並沒有說我舉例的情況等於樓主的情況
你要不要把我的文再看100遍
bakafish wrote:
前面三點,感謝你的回覆
所以只是陳述事實的話是沒問題囉
至於紅色部份,抄你個頭
口氣需要這麼嗆嗎?
我只不過就我的疑問提出而已,並沒有說我舉例的情況等於樓主的情況
你要不要把我的文再看100遍

很抱歉!我一直這麼嗆

我現在這麼嗆,以後還是會這麼嗆

重點是要事實的陳述,你如果被告要有辦法證明你說的是事實

前面有提到,你如果只是單純轉貼別人的文章或是說過的話,內容非事實也可能涉及毀謗

以上是我個人的見解,都是在網路上查出來的,大概就是這個意思

我不是法律系的,實際情況要問問真正的法律人吧

另外!叫你罰寫就罰寫,講那麼多
Revenge wrote:
??你自己的問題要別人回答?

有不可告人之處嗎?

沒有證據就不要這樣一直洗版
發言要有建設性一點好嗎

我在內褲裏養小鳥 wrote:
那位R什麼的網友處理...(恕刪)


心情開心一點啦~
去喝人家的喜酒要帶著好心情去祝福~
Louisvuiton wrote:
沒有證據就不要這樣一...(恕刪)


眼睛睜大點

這是他自己說的,又不是我說的

一個簡單的問題一直避而不談,我為什麼不能提?

我在內褲裏養小鳥 wrote:

那位要捐兩萬的千萬不要言而無信

還有我希望請李先生把維大力加回你的文章標題,我不知道你撤掉公司名稱的用意是什麼?釋出善意?還是忘了打上去?...(恕刪)




這兩位應該希望鳥兄吃完喜酒就不用回來了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348&t=1910878&p=25

這家廠商應該可以告很多人 ,但他們並沒有這麼做 , 因為部份網友未在第1時間連絡廠商求證 ,就上網po文 , 造成消費者心生恐懼 , 不敢購買該牌產品...

我是單純提出我的疑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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