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弱摩卡_氣質最重要 wrote:
不是很多法官常常告誡人家不要無故興訟濫用法律資源?這跟這一個報導好像有出入。...(恕刪)
你懂個P!
這是用來規誡你們這些市井小民
你們什麼東西,敢來跟官比?
人家他們是官耶!
官耶!
官耶!
官耶!
官耶!
官耶!
官耶!
官耶!

liFish wrote:
今天他老婆跳出來告人的原因是
邱男在部落格上所言:
「這是高級流氓吧,比有執照的流氓還惡劣。」
請問各位,公然指稱公務人員為流氓,算不算人格污衊呢?
相信很多網友應該認為「不算」
因為大家一定認為爛法官做錯事也就算了,還這麼不要臉出來告人
但事實上,流氓的定義,依照已廢除的檢肅流氓條例第二條,係指: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流氓,為年滿十八歲以上之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足以破壞社會秩序者,由直轄市警察分局、縣 (市) 警察局提出具體事證,會同其他 有關治安單位審查後,報經其直屬上級警察機關複審認定之:
一、擅組、主持、操縱或參與破壞社會秩序、危害他人生命、身體、自由 、財產之幫派、組合者。
五、品行惡劣或遊蕩無賴,有事實足認為有破壞社會秩序或危害他人生命 、身體、自由、財產之習慣者。
邱男指稱法官為流氓,這顯然已經逾越了公共事務適當合理之評價,該當刑法誹謗罪的要件,法官的老婆要告,看起來成罪的機率很高呀!...(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