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dsupper wrote:要看建物當初申請時有沒有留車道不是屋主隨便改裝個鐵門就說前面不准停車...(恕刪) 不過這個判例就是屋主隨便改裝個鐵門 裡面放幾台機車 就說前面不准停車...然後法官就判停在他鐵門前面的車主必須受罰
blood0819 wrote:內容沒寫到鐵門上是...(恕刪) 阿就判決書裡面寫的看樣子是不是「你管我鐵門和家裡要怎麼用,擋到就是擋到了啦」受處分人又辯稱該住戶有另一扇門可進出,毋須經由鐵門進出,鐵門後方停車空間違反建築法,該住戶須逆向行駛始能將車開進屋內,停車處未設禁止停車紅黃線云云,惟查,受處分人所辯稱之「另一扇門」,僅能供人進出,無法供車輛進出,車輛進出仍須經由受處分人違規停車處之鐵門,有本院勘驗現場照片可稽(本院卷第41、43頁),至於該住戶實際上如何使用該鐵門及其室內空間、如何將車停入屋內,顯與本件違規事實之認定並無關聯,斷無據此即推論受處分人違規停車行為係屬合法之理
ppcfreedom wrote:該車確實妨礙住戶人、車通行...(恕刪) 你舉的判例我認為見仁見智不一定有用這一句才是重點~駕駛人將車輛停放於住戶門前,則無論地上是否劃有紅、黃線,只要住戶檢舉,"且該車確實"妨礙住戶人、車通行怎樣叫做 "確實"妨礙住戶人、車通行"??如果車停你家門口你的人側個身就可以過了算的上妨礙嗎?我認為除非她把你家出入口堵得死死的你得爬過臨停的車子才有所謂的妨礙否則50% 50% 有的吵
規定想要買車的人自己先去租個車位或者想辦法買旁邊有空地的一樓,取得停車證明,拿著停車證明與駕照才可辦交車,這樣路邊自然就空出來,喜歡開車的人也不會老是氣呼呼的找車位,老是想去停別人家旁邊,也讓一些原本有車位的人開始考慮買車,如果路上老是塞車,應該很多人不會考慮買車,一方面也是一種良性循環,路上的車都有自己的車位,也讓不喜歡花錢買車位的人能夠因此選擇大眾運輸,不必再受找車位的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