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但是若從案情中知道有些冤屈,為了當事人(被告)的權益,當然會為其辯護,保障他在法律上的權利.簡單來說,若當事人從事性交易,援交妹坐地起價~原本約定3000元,事後要價30000,不然要告你性侵..依樓主的邏輯好像應該就聽援妹的才對,都不準幫嫖客辯護...這樣好像也不對吧

關於李先生的案件,說真的裡面的證據資料有證明他迷姦的有多少?有多少事自願?這都跟他涉案的刑度有關,如果沒有律師,就任憑檢警說的算,這樣也不對囉,雖然他的行為有些蠻可惡的,不過有做的事,自然應負法律上的責任,若沒做的事,也不要栽贓他..不能因為他是富二代就罪該萬死..他還是有法律上應有的權利保障.

一方說是迷姦, 一方說是要錢...好~那就是還不確定是不是迷姦, 暫且放下...
因為姐妹花報案 , 所以去搜索人家家裡...拿到一堆光碟,
是誰爆料說有60人名單? 是誰說有字母女星? 然後言之鑿鑿說裡面都是迷姦...
最後有看過影片的不是又說"看起來不像是迷姦"..
假設你拍攝了你跟你女友們打泡的影帶想留紀念, 有一天有個路人告你迷姦,
然後把你跟女友們的影片拿出來, 流出去, 然後說迷姦了很多人...
這檢警問題超大吧??
李有沒有罪還沒審是一回事, 但是把事情搞的滿城風雨, 演藝圈女星人人自危,
把李當成十大槍擊要犯來抓....請問是誰搞出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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