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觀念真的變了姑且不論鎖大鎖的法律問題違規停車還好意思上來大聲說停車五年,給你方便,不代表你就是對的收回按規定只是剛好而已台灣真是民主自由過了頭養成大家自私自利的習慣如果今天是大馬路違規停車不知道會不會跟開單的警察嗆聲我又沒有妨礙到別人守法的人反而跟呆瓜一樣要到處找停車位
報警就對了!!seba2005 wrote:我同事的機車因為沒有...(恕刪) 資料來源!!http://www.rclaw.com.tw/SwTextDetail.asp?Gid=6132新聞: 日前台北縣一位王姓男子,到某塑膠廠上臨時工,於是將機車停在他人之空地,沒想到機車後輪遭到廠方以鐵鍊鎖住,並要求繳交新台幣500元管理費,保全還說不繳錢不用想拿車,就請他走路下山,氣得當場報警處理。 因這家塑膠工廠有製作一個告示牌,警告不要亂停車,否則上鎖並要罰500元,結果這位打臨工的王某沒看到,機車隨便亂停,結果真的被鎖機車再要求罰500元。機車後輪被上鎖之後,並有留下書面的違規告知單,內容告知須繳清所有的費用,才能拿車離開,不料王某並沒帶錢及證件,希望廠方可不要太強勢,惟廠方態度強硬不放車。王某表示,保全說沒有錢就別想拿車,你只能走路下山了,於是讓王某更是火冒三丈,立即報警處理,直到派出所僵持到隔日的凌晨,廠方人員才肯放車,不過,保全的鎖車行為,可能有涉及刑法規範。法律教室: 由於台灣僅是海島型的國家,隨著人口的增加,而繁生出許多問題,上述的停車問題,即是明顯的例子。時常我們可以看見在他人土地上,標著「此處為私人停車場,每小時收費500元」,以免自己的停車位被其他人強占,按刑法第三百O二條之規定,上述案例中王某去上一個臨時工,結果機車卻被上鎖而無法回家,王某應可思考去提告;反觀其被占用的地主,是不是就無法防範自己的權益被侵害,如果來停車的人是長期性而論,應可思考刑法的侵占罪;如停車的只是短期的,可透過專人來收費或依民法的督促程序追索停車所需的費用(管理費、清潔費等),或者可以報警處理。
有沒有影響進出, 有沒有危害公共安全, 不是您說了算不畫停車格一定有原因, 不然那裡幹嘛不畫停車格, 方便住戶又可以收管理費, 何樂而不為?被鎖車, 要告可以去告不過管委會也可以告你同事侵占私有地(好像是這樣)沒車位就別進去你同事乖乖去繳罰金開鎖, 也是自知理虧吧不要以為弱勢就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