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im901 wrote:本來就是騙老百姓的伎倆...(恕刪) 正如 newlan 所言,法律就是這麼訂,你不去了解就任意說騙老百姓才是過分。對這制度不爽的人應該去找立法委員而不是隨邊說別人騙,話說這種人還真多,動不動就依『自我感覺』來對判決發表『自以為是』的評論,甚至連『民眾觀感比法律重要』的言論都常在 M01 裡看到很多次,殊不知當他們自認為的標準與邏輯用在他們自己身上時才是最可怕的,所以說台灣人離真正的民主還很遠。
aquaaqua wrote:正如 newlan 所言,法律就是這麼訂,你不去了解就任意說騙老百姓才是過分。 這麼訂, 我們連批評的權利都沒有嗎那是不是18%,大家也都該閉嘴政府的任何法條或規定,我們都不能批評,這是民主嗎你先了解民主是什麼吧!
台灣有期徒刑上限 就是20年不管幾百條加起來幾百年 上限就是20年然後如果有假釋 特赦 等 關個十來年就又是一條好漢了為什麼沒有終身監禁的 不過 最好是直接斃掉 不要浪費國家成本了就像路上那些飆車族等只要對他人人身有直接危害的 應該都與世隔絕掉
aquaaqua wrote:正如 newlan 所言,法律就是這麼訂,你不去了解就任意說騙老百姓才是過分。 法律訂這樣互打嘴巴,不是騙老百姓不然是什麼?即然當初有三十年的上限那何必又浪費時間去訂什麼,一罪一罰
zzzchen wrote:之前有父親性侵女兒,結果依一罪一罰刑期共處四千七百卅九年又十月,合併執行有期徒刑十六年的案子...(恕刪) 如果性侵第一次判2年第2次加重判3年第3次加重判5年第4次加重判6年第5次之後都零成本 吃到飽 爽到死不來個上千次還真划不來被害人的人權何在一罪一罰,真不知道立意在哪,立法精神是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