話說那天一早在路邊撿到一張悠遊卡,沒記名。
想說就拿到捷運站去,但是服務人員說:因為不是在捷運內撿到,遺失的人不會到捷運來找,希望我送到警察局。
這樣講也是有道理,所以只好尋找警察局。
開門進去,服務櫃台沒人,但是旁邊有一位刺龍刺鳳的先生被銬在長條椅上,正在剛警員大聲討論事情。
只好小聲跟警員說:不好意思!剛在路邊撿到一張悠遊卡。
警員表示:這是一張無記名的卡,他們也無法處理。
因為我也不想帶回家,所以就在便條紙上,寫下名字跟電話,貼在悠遊卡上。
然後:這張悠遊卡就被丟在警局服務台的抽屜裏。
我不知道卡裏還有多少錢,那跟我的行為無關。只是想說,有沒有更好的處理方式。
站在路邊或許是個選項,但就浪費了成立警察局的美意。
沒記名的卡,確實會有這樣的困擾。當事人又要如何舉證呢?有沒有人有經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