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聽官員說 房價高點了 要小心
但奇怪的是 為何沒聽說
官員只留自住房(最好是家人共一間) 其餘全賣出的消息
THE666 wrote:
官員賣房還要告知天下...(恕刪)
好像要告知天下 ~~
陽光法案(sunshine law),
又稱「信息自由法」、「資訊公開」
或「資訊自由」(freedom of information),
是應用於促使政府機關的資訊向民眾公開的一個通稱,其基本假定是「在一個民主社會,人民有權利知道有關公共政策方面的決定究竟是如何達成的。陽光法案的基本出發點是「人民有知的權利」,但卻有人批評此舉可能妨礙了決策官員以祕密方式處理政務的作法。
目前一般人所理解的陽光法案,具有較為廣泛的意義,包括制定諸如政治獻金法、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遊說法、利益衝突迴避法、資訊自由法、行政程序法等,目的在防止或減少政府機關及人員(包括民意機關代表)違法、濫權、自肥等行為的發生。
中華民國立法院於2005年12月6日制定了政府資訊公開法,
同年12月28日公佈生效;於1993年6月15日制定了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同年7月2日公佈生效
1 各地的陽光法案
1.1 瑞典
1.2 美國
1.3 英國
1.4 中華民國(台灣)
1.5 中華人民共和國
1.5.1 信息公開
1.5.2 「陽光法案」
1.6 香港
2 參考文獻
3 外部連結
各地的陽光法案[編輯]
瑞典[編輯]
瑞典在1766年制定信息自由法並寫入瑞典憲法,是歷史上首條的信息自由法。在瑞典信息自由法被稱為Offentlighetsprincipen(公眾使用原則),並一直有效至今。
美國[編輯]
主條目:信息自由法
美國於1967年通過《信息自由法》(Freedom of Information Act,FOIA)是美國關於聯邦政府信息公開化的行政法規。
英國[編輯]
英國於2000年通過的《信息自由法》幫助從事調查性報導的記者希瑟·布魯克(en:Heather Brooke)獲得了英國議會議員們申報各項開支的信息,從而引發了一場激烈的辯論。調查結果最終導致議會下議院議長及其他一些議員辭職。
中華民國(台灣)[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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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基文庫中相關的原始文獻:
政府資訊公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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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基文庫中相關的原始文獻: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
中華民國立法院於2005年12月6日制定了政府資訊公開法,同年12月28日公佈生效;於1993年6月15日制定了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同年7月2日公佈生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編輯]
信息公開[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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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基文庫中相關的原始文獻: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2007年4月,國務院公佈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訂於2008年5月1日起生效。 為貫徹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2008年4月29日,國務院發布了《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國辦發[2008]36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施行過程中遇到諸多難題。
「陽光法案」[編輯]
上世紀80年代,領導幹部財產申報制度被首次提出。1994年,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曾將財產申報法正式列入立法規劃,但未能實際進入立法程序。1995年4月20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聯合發布了《關於黨政機關縣(處)級以上領導幹部收入申報的規定》。
2005年,在公務員法的制定過程中,對公務員財產申報制度予以規範的建議最終未被採納。[1] 2005年4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在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上獲得通過,並於2006年1月1日起實行,該法中重申了《公務員管理暫行條例》「嚴禁在經濟實體中兼職或者兼職取酬」的規定。[2]2006年8月29日,中共中央召開政治局會議,研究黨員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關於黨員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作為重要的黨內法規頒布實施。[3]
近年來,呼喚「陽光」的話題持續發酵。典型一例,刊於《南方都市報》的一幅題為《脫吧,該你了》的漫畫,在凱迪社區數日內點擊過600萬,「蓋樓」之高讓漫畫作者也跌破眼鏡。各大網站不得不將「呼喚陽光」現象作為重要輿情記載與描述,此民間情緒的強大「氣場」,可令任何當家人為之動容。即使不樂意,也難免心驚。誰都不願背上「不陽光」或「怕陽光」的名聲,就是真不陽光、真怕陽光,也得拿出歡迎陽光的姿態。所以說,僅從輿論應對和積極姿態的角度,也需正面肯定還不夠陽光的申報規定。[4]2010年7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於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5]其中「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95年發布的《關於黨政機關縣(處)級以上領導幹部收入申報的規定》、2006年發布的《關於黨員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同時廢止。」[6]
2013年1月23日,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十八屆二次會議公報指出,「認真執行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制度,並開展抽查核實工作」。報告個人有關事項,是眾多現行紀律檢查規定中的一項。現在,中紀委會議公報的這一規定,無疑是夯實個人有關事項報告制度的建設性舉措。在建立官員財產申報公示制度困難重重的情況下,把已經存在的一項制度「由虛變實」,也不失為在反腐敗工作方面的一項推進。[7]
按照《領導幹部報告個人重大事項的規定》,每年3月31日之前,副縣(處)級以上領導幹部向組織申報收入、房產、配偶、子女移居國(境)外、從業、經商、投資情況等14項重大事項。也就是說,從4月起,涉及全國縣處級以上幹部的申報事項都已上報完畢,等待核查。南都記者近日從紀委系統獲悉,中央紀委正在研究全國層面的抽查方案,由於意見尚未統一,目前「尚未有定論」。據透露,至少有3種抽查辦法納入中紀委考慮範圍,一是選定一定的比例隨機抽查。二是採用「新人新辦法、老人老辦法」,對擬提拔的幹部進行抽查。第三種辦法則是,當有線索檢舉某些幹部或存在腐敗行為時,對這批幹部的申報內容進行核查。而在地方層面,南都記者統計,截至目前,只有廣州和上海出台了具體實施方案。今年3月,廣州市紀委稱,南沙區的領導幹部重大事項申報工作將加大抽查核實力度,初步考慮按照15%的比例進行。隨後的4月初,上海也規定試行開展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材料的抽查核實工作。[8]
香港[編輯]
香港現時沒有立法規定公開政府資料。1995年3月,香港政府制定了一套公開資料守則,以公務員管理規章的形式,要求表列的政府部門設立公開資料主任,向市民提供政務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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