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zh.wikipedia.org/zh-tw/%E4%B8%89%E6%B0%91%E4%B8%BB%E7%BE%A9漲價歸公的迷思參見:公告地價在漲價歸公方面,孫中山認為「從定價那年以後,那塊地皮的價格再行漲高,各國都是要另外加稅,但是我們的辦法,就要以後所加之價完全歸為公有。因為地價漲高,是由於社會改良和工商業進步。」「推到這種進步和改良的功勞,還是由眾人的力量經營而來的;所以由這種改良和進步之後所漲高的地價,應該歸之大眾,不應該歸之私人所有。」[32]但對如何實施漲價歸公,國父遺教中並沒有更具體的說明。[33]有學者認為孫中山的漲價歸公,屬於其獨創的「照價收買制」(照價收買,公買公賣為主,地價稅為輔),與台灣現行的土地增值稅制不同。[34]*******************************************************************要賠錢當然沒問題阿把房子買賣價差賺的錢全數歸公後跌多少賠多少
lko946 wrote:貼出會議記錄但住戶姓名部分未適當遮蓋不知有沒有違反個資法的問題建議版主斟酌一下若有錯誤還請指正! 你可以看一下個資法條文對於非公務機關的描述,並不是有個人姓名就可以無限上綱用個資法來保護這些東西的,如果爆料有符合公眾利益的事情,想要主張個資法可能會被檢察官或法官打槍。第 19 條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有特定目的,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一、法律明文規定。二、與當事人有契約或類似契約之關係。三、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四、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五、經當事人書面同意。六、與公共利益有關。七、個人資料取自於一般可得之來源。但當事人對該資料之禁止處理或利用,顯有更值得保護之重大利益者,不在此限。蒐集或處理者知悉或經當事人通知依前項第七款但書規定禁止對該資料之處理或利用時,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第 20 條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一、法律明文規定。二、為增進公共利益。三、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危險。四、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五、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六、經當事人書面同意。非公務機關依前項規定利用個人資料行銷者,當事人表示拒絕接受行銷時,應即停止利用其個人資料行銷。非公務機關於首次行銷時,應提供當事人表示拒絕接受行銷之方式,並支付所需費用。
我覺得這個問題滿簡單的呀!要市府賠償房價損失,損失的依據是什麼?應該以當初跟建商買的價格來看,這樣最公平那現在就統計一下有多少戶要賣的,市府全部以當初建商出售的價錢加計利息補貼收購變成公有,這樣就沒損失了吧?如果不願意賣給市府要賣給其他人的也可以,賣超過當初合約價的利潤歸市府,賠錢市府出賺錢當然市府也要分呀!如果不是跟建商買的,很抱歉,已經轉手過錢是被前一手屋主賺走了,不關市府的事
既然是住戶情緒性的發言,看出席人數也不多,根本不能代表什麼,那婉君,媒體,名嘴們見獵心喜,大加撻伐,不是很好笑嗎?台北市政府不好好去溝通協調,政策宣導,還真的把自己當包租公啊?他是政府耶,政府耶~昨天在萬華跟里長們討論國宅,還不是遇到反對意見,怎麼要把社宅設在新北市就不用溝通協調了?真正天龍的是誰啊?我看美河市住戶真正不爽的是這個又突然又傲慢的做法吧!
我的房子便宜租人,就得要賠隔壁的錢,因為我影響到他的房價,這邏輯有病啊!不能因為「我」改成「政府」,就要政府賠吧!反到是,如果查出建商和前市府的合約有問題,抓到弊案,我想前官員和建商要賠市府才對。再來,美河市的住戶似乎已經變成形容詞了!朋友隨口的一句:「你以為你是美河市的住戶喔!」「你這個人還真是美河市」聽起來還真酸,好像在影射對方是個自私自利的人。我想美河市的住戶也不會想變成這樣。如果真的變成這樣!住在那裡就會被人講說是自私自利的人,我想美河市的房價要漲也難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