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5

婦運女俠化療死亡 振興醫師判賠百萬

太誇張了,這樣就可以精神賠償,醫院沒有任何疏失阿
台灣醫生就是被這些法匠法官搞得失去熱忱
讓大家都想往皮膚科走

hwkuo wrote:
讓家屬誤以為病況好轉,退燒即可出院,失去另尋其他醫師治療的機會,廿二日鄭至慧白血球甚至僅剩廿,急救不治。


其實就算轉院換醫師也不一定有機會

不過醫師需要做到"確實告知病情的義務",讓家屬可以自行做決定。


___喬飛____囧rz___ wrote:
其實就算轉院換醫師也...(恕刪)


可以說99.999%不會有機會,因為化療引起的顆粒球低下併發感染,
不管到哪裡治療方式都是一樣的流程,白血球生成素+廣效型後線抗生素
能撐過就會過,撐不過換一間也一樣

如果是在針對沒轉院作文章,那就像是有顆事後鑑定確實無法拆除,
註定會爆炸的炸彈在A院爆了,
然後家屬抱怨為何沒告知他們可以轉到B院去爆炸
然後法官說雖然一樣會爆炸,但是你沒跟家屬討論要不要到B院去爆炸,
所以要賠一百萬


___喬飛____囧rz___ wrote:
其實就算轉院換醫師也不一定有機會

不過醫師需要做到"確實告知病情的義務",讓家屬可以自行做決定。


以後醫生都講嚴重一點就好了..

一有情況,馬上發病危通知

有急救傷患,馬上宣告到院前死亡.....
人口的組成有一半是男人,另一半是女人?

如果爾後真的沒人看急重症?沒人治癌症?

不知道會不會影響爾後女性的就醫品質?

或者,申張屬於自己的正義才是最重要的?
___喬飛____囧rz___ wrote:
其實就算轉院換醫師也不一定有機會

不過醫師需要做到"確實告知病情的義務",讓家屬可以自行做決定。

小弟完全認同喬飛大這個觀點

不知道這個版上絕大多數人的砲點在哪
法律判決刑事部份無罪,應該是代表醫師在診斷與醫療的過程沒有疏失
意即醫師診斷與處置正確,就算轉診,病人可能也無機會救活
但是民事部份要賠償,我想原因就在於醫師沒有盡到告知病患家屬的義務

不知道各位有沒有看過日劇白色巨塔(不是侯文詠的小說)
其中有一段,就是被告醫師主張那位病人本來就沒救了,他的處理沒有問題
但另一位醫師則從人性、親情、倫理等觀點,說服法官不能以病人本來就沒救了來判決醫師無罪
要知道就算只剩下一天可活
家屬在有心理準備之下接受親人死亡,與倉促之間聽到親人死亡的惡耗,之間的差距是非常大的

所以小弟認為判決民事賠償很合理

bakafish wrote:
小弟完全認同喬飛大這...(恕刪)


所以,告知的標準在什麼程度?
是理性醫師所會告知的標準(也就是說醫師所告知的內容在同水平的不同醫院同一科別醫師所會告知的內容),還是理性病人所會告知的標準(也就是說醫師告知的內容是否針對一般同齡的理性病人所告知的內容水準)。這兩者的告知差異是非常大。

目前法律和醫學會都未有明確規範告知的標準在哪,因此輕率使用"未盡告知義務"這點是非常危險的事。家屬或病人只要裝死不懂就可以輕率告醫師。

告知內容的差異是顯而易見的,如果醫師針對一般中年未念書的病人及家屬說:你這不開刀會死,開刀有一半機會救活。這對家屬和病人來說是非常淺顯易懂。但你若告知這樣的病人及家屬說不開刀有80%會死於XX狀況, 10%會死於YY狀況, 10%會死於ZZ狀況,開刀的話有AA機會會怎樣,病人和家屬反而會困惑不知所措。倒過來說,如果醫師針對一個有醫護背景的病人說你不開刀會死,開刀有一半機會救活,那病人反而會說你什麼都沒講,只講要開刀。

在目前沒有清楚規範下就輕率使用告知義務,這點只會更嚇跑醫護人員吧了....
bakafish wrote:
不知道各位有沒有看過日劇白色巨塔(不是侯文詠的小說)
其中有一段,就是被告醫師主張那位病人本來就沒救了,他的處理沒有問題
但另一位醫師則從人性、親情、倫理等觀點,說服法官不能以病人本來就沒救了來判決醫師無罪
要知道就算只剩下一天可活
家屬在有心理準備之下接受親人死亡,與倉促之間聽到親人死亡的惡耗,之間的差距是非常大的

...(恕刪)


我記得白色巨塔那段一開始是針對治療過程有無疏失,所以醫院在一二審都勝訴,但
三審時原告律師因為聽到家屬的一句話(病人會說煩死了,能不能用簡單的方法說明?)
而改變了方向,針對醫生在治療前有無告知除了該方法外,還有沒有其他治療方法。
因為醫生是告知除了他的治療方法外,沒有其他方法,所以在三審醫院敗訴。不過倒沒
注意白色巨塔那段到底是針對刑事責任還是民事責任?

asdcxztreo wrote:
這位兄弟,不要造了口...(恕刪)


我不同意您的說法

沒有惡法 只有惡人

法律是人去規範的 使用法律的也是人

鑽法律漏洞的還是人

所以法律的出發點都是為了保護人用的

只有自私的惡人會去利用法律來自利
籠統的說詞是最可怕的
什麼是完善的告知義務, 天底下有完善的嗎
既然完善是無底限的, 那麼怎樣才算是有盡義務
在法官的眼中, 或許只要病人事後有意見, 就算醫師未盡義務

那治療前, 先上課後考試, 考試通過才開始治療

如果連轉院治療告知都包括在告知義務中
那我去肯德基買漢堡時, 櫃枱怎不介紹麥當勞的優惠
既然選了這間醫院治療, 還要醫師盡義務介紹別家醫院會更好?
  • 15
內文搜尋
X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請輸入您要前往的頁數(1 ~ 15)
Mobile01提醒您
您目前瀏覽的是行動版網頁
是否切換到電腦版網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