___喬飛____囧rz___ wrote:
其實就算轉院換醫師也不一定有機會
不過醫師需要做到"確實告知病情的義務",讓家屬可以自行做決定。
以後醫生都講嚴重一點就好了..
一有情況,馬上發病危通知
有急救傷患,馬上宣告到院前死亡.....
___喬飛____囧rz___ wrote:
其實就算轉院換醫師也不一定有機會
不過醫師需要做到"確實告知病情的義務",讓家屬可以自行做決定。
小弟完全認同喬飛大這個觀點
不知道這個版上絕大多數人的砲點在哪
法律判決刑事部份無罪,應該是代表醫師在診斷與醫療的過程沒有疏失
意即醫師診斷與處置正確,就算轉診,病人可能也無機會救活
但是民事部份要賠償,我想原因就在於醫師沒有盡到告知病患家屬的義務
不知道各位有沒有看過日劇白色巨塔(不是侯文詠的小說)
其中有一段,就是被告醫師主張那位病人本來就沒救了,他的處理沒有問題
但另一位醫師則從人性、親情、倫理等觀點,說服法官不能以病人本來就沒救了來判決醫師無罪
要知道就算只剩下一天可活
家屬在有心理準備之下接受親人死亡,與倉促之間聽到親人死亡的惡耗,之間的差距是非常大的
所以小弟認為判決民事賠償很合理
bakafish wrote:
小弟完全認同喬飛大這...(恕刪)
所以,告知的標準在什麼程度?
是理性醫師所會告知的標準(也就是說醫師所告知的內容在同水平的不同醫院同一科別醫師所會告知的內容),還是理性病人所會告知的標準(也就是說醫師告知的內容是否針對一般同齡的理性病人所告知的內容水準)。這兩者的告知差異是非常大。
目前法律和醫學會都未有明確規範告知的標準在哪,因此輕率使用"未盡告知義務"這點是非常危險的事。家屬或病人只要裝死不懂就可以輕率告醫師。
告知內容的差異是顯而易見的,如果醫師針對一般中年未念書的病人及家屬說:你這不開刀會死,開刀有一半機會救活。這對家屬和病人來說是非常淺顯易懂。但你若告知這樣的病人及家屬說不開刀有80%會死於XX狀況, 10%會死於YY狀況, 10%會死於ZZ狀況,開刀的話有AA機會會怎樣,病人和家屬反而會困惑不知所措。倒過來說,如果醫師針對一個有醫護背景的病人說你不開刀會死,開刀有一半機會救活,那病人反而會說你什麼都沒講,只講要開刀。
在目前沒有清楚規範下就輕率使用告知義務,這點只會更嚇跑醫護人員吧了....
bakafish wrote:
不知道各位有沒有看過日劇白色巨塔(不是侯文詠的小說)
其中有一段,就是被告醫師主張那位病人本來就沒救了,他的處理沒有問題
但另一位醫師則從人性、親情、倫理等觀點,說服法官不能以病人本來就沒救了來判決醫師無罪
要知道就算只剩下一天可活
家屬在有心理準備之下接受親人死亡,與倉促之間聽到親人死亡的惡耗,之間的差距是非常大的
...(恕刪)
我記得白色巨塔那段一開始是針對治療過程有無疏失,所以醫院在一二審都勝訴,但
三審時原告律師因為聽到家屬的一句話(病人會說煩死了,能不能用簡單的方法說明?)
而改變了方向,針對醫生在治療前有無告知除了該方法外,還有沒有其他治療方法。
因為醫生是告知除了他的治療方法外,沒有其他方法,所以在三審醫院敗訴。不過倒沒
注意白色巨塔那段到底是針對刑事責任還是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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