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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法過當隨便射-準備國賠

應該是平常很不孝
所以想讓家裡賺些錢
才出此下策
也真的辛苦啦
1.警察不是一般人,平常受訓練就是要在突發事件中做出判斷.警察是有用槍準則的.
2.依以前的判例來看,這個警察後續發展不太樂觀...法院一直跑是避免不了的.
carasha wrote:
比例原則問題 .

來回衝撞 是 往前撞到車輛 , 然後再往後倒車 , 就這樣一次 ? 還是 ? 好像沒寫得很清楚 .

我支持警方合法用槍 , 但以這個 case 來說 , 似乎有點過當了 ( 直接對駕駛開槍耶 ) .

但最後還是要看法官的見解啦 .

合法用槍也不得超過比例原則 , 不然今後只要遇到有車輛加速逃逸 , 就都開槍就好了 , 我是不支持這樣的說法 .
(如果手槍制止力不足 , 是不是要改拿步槍 ?)

警察有很多方法可以做 , 例如通報警網圍捕 .. 等等之類的 .

我支援警察合法執法 , 但有些事情還是不能超過比例原則 .

非這個個案 , 為什麼警察被訓練開槍要先朝非致命部位射擊 , 不然乾脆每一槍都朝重要部位打就好了 , 是有他的道理的 .

這種事講比例原則就是個很大的問題
所謂比例原則,就是歹徒沒有拿槍,警察也不准用槍
過去甚至有判決,警匪持槍交戰,互相開槍
警察把歹徒擊斃,法官就是以這套說詞判決警察執法過當
說警察應該射擊非致命部位
面臨歹徒攻擊,性命交關的時刻,歹徒要致警察於死,警察打歹徒還要怕牠們會痛
完全就不把警察的命當命
只講歹徒的人權,而不管警察的人權


咖啡加紅茶 wrote:
駕駛雖拒檢,但車內應該沒槍械等武器

誰知道? 當警察標配人眼X光機?
咖啡加紅茶 wrote:
我也這麼覺得,在台灣(恕刪)
鍵盤神槍手
拔槍射擊。

「來回」衝撞

亂揮亂射

看到新聞這些字眼 好像謎片說
不要怪警察,要將駕駛判重刑因為殺人的才是她,她衝撞警茶導致警察開槍,副駕的友人中槍第一時間不停車反而繞1小時才丟包醫院,明顯人是她害死的.她才是殺人兇手.
雖然在台灣,槍枝是不合法的,但員警這份工作......老實說【風險巨高】~

因為你不知道下一秒,你面對的人會採取什麼手段&做法

且這個CASE中,員警是在→女駕駛「來回」衝撞後拔槍射擊。

「來回」衝撞
「來回」衝撞
「來回」衝撞

很重要,說三次!! 都已經這樣了,還不拔槍嗎?不拔槍是放在腰邊當擺飾嗎???

這是是沒造成額外的其他傷亡,不然要是變成,

「來回」衝撞,員警沒任何作為,導致旁邊的路人被撞傷 OR 撞死...

這新聞又會報導....員警亳無作為,導致傷亡慘重...... = ="

唉~員警也難壓~

而且這另一重點是....副駕都中槍了!!! 駕駛沒有立即送醫,反而1小時後才送醫.....

這......@#$%.....

能說啥呢?
警械使用條例第四條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使用警刀或槍械:
五、警察人員之生命、身體、自由、裝備遭受強暴或脅迫,或有事實足認為有受危害之虞時。



駕駛都有衝撞員警的行為了,不僅是加速逃逸而已。
警察有受過射擊訓練.
代表警察應當能射擊到他想射擊到的部位.
如果不能,代表沒學好射擊,就不應當配槍.
而且對方並無用槍枝射擊警察,警方說對方來回衝撞,
可是這並無立即危害到警察的生命,誰叫你要用身體去擋?
是蠢嗎?
台灣各馬路路口都有裝監視器,並不怕逃逸,
放他先跑就好,後面可以警車去追.
現在很多高科技可以使用,
只是警察還活在古時候,只想抓現行,
看到可疑人就想上前盤查,看到可疑車輛就要攔下來臨檢,
不給你臨檢跑給警察追,警車就一路追趕.
怎麼沒有利用警網圍堵,而是一直高速追趕.
路上撞死人是算誰的?
警察好大,我小老百姓好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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