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沒有保持"安全空隙", 應該要罰.
https://www.focus.de/panorama/welt/radim-passer-tiefglaeubig-und-steinreich-das-ist-der-tscheche-der-mit-417-km-h-ueber-die-a2-raste_id_41109076.html
henry999 wrote:
並引用德國道路交通法的第一條「任何參與交通的人都必須以不傷害他人的方式行事」
德國是法治國家,如果只舉得出這一條的話,絕對是無罪不起訴。
該富豪在遵守法律行車規定情況下,刻意找清晨車少的時候試車盡量避免意外發生,也沒造成任何人傷亡,那麼何罪之有!? 信任遵守法令有錯嗎?
如同前面網友所說,開40公里和400公里都可能傷害他人,如果該富翁因這條交通法被罰,那麼只要開車上路的人也都適用這條該罰,時速20公里撞死人的意外沒聽過嗎?
在法治國家如德國如果覺得速度太快是危險駕駛,那就會明定速限讓大家遵守, 而德國人也會乖乖遵守,以含糊籠統的法律起訴人,只有在人治的台灣或專制集權國家才會發生。
可以起訴的是那位富豪的其他危險駕駛行為! 開417公里絕對不是起訴的理由,應該是是報導標題讓大家誤以為是高速被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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