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罪一罰阿難道沿路殺人,間隔低於一分鐘,只算殺一個人嗎你每次未打方向燈,都是一個不打方向燈的行為現行規定6分鐘內不得連續處罰讓我想到舊刑法的連續犯至於連續犯這種古老的法理,刑法都刪除了當初連續犯被刪除,就是因為連續犯根本鼓勵連續犯罪那現在這樣,根本也是鼓勵要違規就違規到底這真是笑話阿
違規是事實,但對於違規,員警可以量裁是否開單、法官可以量裁是否撤單,舉發者只能拼命舉發。沒有深海大仇我還無法想像一路跟、一路追,回家還要花自己時間去剪21段片、送21張單的舉發者心態,這偏執的心理需要去掛身心科了。違規者該打,但不是往死裡打,我送單的心態是如此,不過實務上也有例外啦!
魏書落陽城 wrote:剩下的罰單也夠他受的......駕照會被扣嗎?我記得沒打燈好像也要扣一分呢...... 民眾檢舉的不會扣點(不曉得駕駛是誰),不過申訴到行政法院的案件就會違規記點了(有原告),沒打方向燈扣一點,六次沒打方向燈扣六點,吊扣駕照一個月,接下來一年他要當乖乖牌了,被檢舉應該也不敢再申訴。
宙王 wrote:因為你不懂法律上的比例原則 說的好像你很懂比例原則似的,鄭捷在四分鐘內殺了四個人,被判處了四個死刑,死刑定讞後十八天執行槍決,要不要說說這四個死刑和十八天執行槍決有哪一項符合比例原則?
宙王 wrote:因為你不懂法律上的比例原則 我很好奇判決書上面真的有寫比例原則嗎還是只是依連續舉發的規定撤銷的比例原則的解釋:https://terms.judicial.gov.tw/TermContent.aspx?TRMTERM=比例原則&SYS=M國家的權力行使若有侵害人民之必要時,應以最適當、最小侵害的方法為之自己不遵守交通規則,因而被罰,並非好端端無事而被侵害權益,跟比例原則有什麼關係感覺這名詞現在已經被濫用反正被罰很多就說不符比例原則,其實自己根本不懂什麼比例原則看人家喊自己跟著喊就對了宙王 wrote: 這種民眾投書的文章,不過就是鄉民換個地方發文罷了如果沒人投稿,甚至有可能是小時不讀書的記者自己寫就是一篇個人意見而已,水準沒有比較高,貼出來也沒啥營養
惡魔的右手 wrote:到底是哪個智障將法條(恕刪) 可能是沒看過歐美法規、沒在國外開過車和有強迫症的交通部路政司公務員(反正所有事故都是有打但沒打滿造成的,絕對不是什麼沒保持安全距離)。有些人嘴巴念交通幫,心理倒是很喜歡交通幫的政策?又速限合不合理可以檢討,而方向燈打滿的規定卻不能質疑,難道這就是所謂的雙標或自助餐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