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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時速表以最高速限開內側車道被舉發

"他當時看到車速表在110公里,代表他沒有違規,員警攔下依據的是他的測速槍數據97公里,雙方互執一詞,他堅稱自己的車裝有衛星車隊管理系統,顯示當時車速當時是106公里,..."

他不覺得在自打嘴巴嗎,
自己都知道車速表跟衛星系統的時速不同了還辯,
還在內線定速110,當路自己的..=.=

國家應該嚴厲糾正汽車快樂表,不然只會讓人覺的再a錢
我常在高速公路沒車時開130~140公里時速(超速不好別鞭我),但是除了超車外還是回到中線車道。

很痛恨那些龜車自以為已經開很快了,前面完全沒車的當路隊長,回到中線把內線讓出來會怎樣嗎?
ochung2012 wrote:
希望有一天交通法規能增加右側超車的罰條
...(恕刪)


法規本來就有
來看高管規則8 的說法
第八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指揮外,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標線或號誌之規定,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
一、在高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九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八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或在快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八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七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二、大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8-1-1 :
(1)速限90km以上,卻落後速限10km以上的小型車 , 應行駛於外側車道
應行駛於外側車道 ,剛進入主線車道的車,它的原車道就是"外側車道"
法規只說80km以下, 應行駛於外側車道,有反過來說,80km以上行駛內/中車道嗎? 沒有! 沒有這種法規!
車速80以上就能衝進去中/內車道嗎 ? 依照法規, 不是 !
8-1-1 又說了
(2)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內/中車道)超越前車。
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 ? 是那一條車道 ?
單向二車道, 是內側車道
單向三車道以上, 是中線車道
單向四/五車道, 是中外車道

依照 8-1-1, 若要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 , 必須 超越(外側車道)前車 !擁有路權 ! 要有一台外側車道 的慢車待超 ! 法規當中的"暫時利用"不是贅文,仍必須遵守 !
"暫時利用"後還是要回到外側車道, 補滿外車道空間

前車又是在那一個車道? 是 "外側車道"
因為
單向二車道, 是內側車道 對 外側車道 超越
單向三車道以上, 是中線車道 對 外側車道 超越
單向四/五車道, 是中外車道 對 外側車道 超越
因為是 暫時利用 , 必須回到原車道(外側車道)

因為法規不只一條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101 條
汽車超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五、前行車減速靠邊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超車Overtaking , 其實包括了二次變換車道 + 超越Passing
有安全車距之後, 超車必須要回到原車道 , 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這安全規則第101條源自於聯合國道路公约。我國是1968年維也納道路公約簽約國, 及1949年的日内瓦道路公約的成員, 我國承諾遵守該國際公約。
維也納道路公約的規則
ARTICLE 11
Overtaking and movement of traffic in lines
10. A driver who perceives that a driver following him wishes to overtake him shall, except in the case provided for in Article 16, paragraph 1 (b) of this Convention, keep close to the edge of the carriageway appropriate to the direction of traffic and refrain from accelerating.If,owing to the narrowness, profile or condition of the carriageway, taken in conjunction with the density of oncoming traffic, a vehicle which is slow or bulky or is required to observe a speed limit cannot be easily and safely overtaken, the driver of such vehicle shall slow down and if necessary pull in to the side as soon as possible in order to allow vehicles following him to overtake.

維也納道路公約的規則 也規定了行車靠右, 車輛的位置應該keep close to the edge of the carriageway,儘量往路緣方向靠, 行車靠右

路權是相對的, 不是只有你自己的路權, 還要同時尊重別人的路權

依據維也納道路公約 CONVENTION ON ROAD TRAFFIC ,一定要讓, 沒有不讓道的
允讓原本就是維也納道路公約的規則

8-1-2 有相同的說法
"大型車"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內/中車道)超越前車。

因為 高管規則 2 已明訂 五、內側車道︰指主線車道中之最左側車道。
因此, 內車道是相對原車道而言, 是 "原車道的左側車道"之意思
因為 "內側車道" 已被明訂為主線車道中之最左側車道。(法規已經說明左/右方向了! 法規再規定『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內/中車道)超越前車』) 當然有行車靠右的意義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 內車道應為超車道 ! "超車"是一種相對的行為, 必須有二台車, 左車相對車速高於右車 !
擁有路權才能使用"內側車道" ! 擁有路權才能使用"內車道" !
超車(使用左邊的車道),超車後是喪失路權 ! 必須駛回原車道(右邊的車道)行車靠右

問題是, 法規對於小型車還有 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內/中車道)超越前車 的規定 !
若無車可超, 就和大型車一樣 ,並無中線車道路權! 應行駛於外側車道 ! 不能進入中線車道!

依法, 不可能 從右邊車道超車 !
(1)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101 條
汽車超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五、前行車減速靠邊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超車Overtaking , 其實包括了二次變換車道(橘線) + 左側超越Passing(紅線)


(2)依據聯合國道路公约。我國是1968年維也納道路公約簽約國, 也是1949年的日内瓦道路公約的成員, 我國承諾遵守該國際公約。
keep close to the edge of the carriageway , 隨時都要補滿右邊的車道, 不可能右側超車?
the driver of such vehicle shall slow down and if necessary pull in to the side as soon as possible in order to allow vehicles following him to overtake.

(3)依據高管規則8-1-1及8-1-2
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內/中車道)超越前車
依法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內/中車道)超越 "外側車道", 不可能發生 右側超車?
要利用內/中車道 ? 依照規則,必須是 有一台外線前車待超, 超越前車才進入內/中車道, 不符條件是不能進來的 !
利用也是 暫時利用 , 利用完就要離開 !

(4)依據 高管規則11-1
高管規則11-1 : 汽車在行駛途中,變換車道或超越前車時,應依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標線、號誌指示,並不得有下列情形:.........
(應依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不可能使用外側車道『變換車道或超越前車』或是 超車(二次變換車道+超越前車)
依法不可能發生 右側超車?
所以由中線變換車道時, 應依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為何變換車道? 進入內側車道, 是因為和中線車道的前車產生速差, 無法保持高管規則6之安全車距,車距不足了, 所以變換車道,才進入內側車道超車(法律依據是高管規則6,8,11及處罰條例33)

(5)依據高管規則8-1-3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名詞)VS 相對的是 中/外車道 !
處罰條例33 內車道應為超車道.........
內側車道對中/外車道 超車, 是左側超越 , 不可能發生右側超車

以何種路權進入內側車道? 依據法律, 並非高興衝進去就衝進去 ????
所謂「路權」,係指人(或車)使用道路(或通行道路)之權利。
法律分配誰(人或車)使用"內側車道"?
"超車"擁有路權! 能使用內車道(包含內側車道) ! 非超車喪失路權 !
"速限"是道路使用正當性,"最高速限"是無條件遵守, 根本就不涉及"路權"!
完全不涉及路權的"最高速限"??????? 並非 禮讓不禮讓的路權 ? 那只是速限!是一種遵守義務! 無法決定行駛那一個車道的使用權利!

不過 ,同樣都規定了超車道
中央法規標準第16條之前段:法規(此指特別法)對其他法規(此指普通法)所規定之同一事項而為特別之規定者,應優先適用之
處罰條例在此為 普通法。 內車道可為"內側車道/中線車道/中外車道", 在內側(左側)的車道相對於外側(右側),應為超車道
相對於處罰條例, 高管規則在此為 特別法 。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應優先適用
牽涉『內側車道』,即 主線車道中之最左側車道 , 應優先適用
即"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有55m距時,亦優先適用 "最高速限"此種速限
其它"內車道"不適用, 適用 最低-最高速限 區間

(6)處罰條例 33-2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這個法條的基本邏輯
若P→Q 的同義為 ~Q → ~P
超車後,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P) → 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Q)
(P→Q) 是要處罰的! 錯的!
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Q)受罰← 的相反是→ 不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Q)不罰
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P)← 的相反是→ 有安全距離駛回原車道(~P)
不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Q) → 超車後,有安全距離駛回原車道(~P)
(~Q → ~P)才是正確的邏輯 ! 和P→Q 同義, 要遵守的!
超車後,有安全距離駛回原車道(車在 "中線/中外/外側車道" 上 ) ,自然不會 『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

任何"超車道"都不能佔用! 超車後,有安全距離駛回原車道 !
當然是無法右側超車 , 違反當然有罰則
國道往往會塞車發生車禍

其實就是內線前面有一台龜車而已........

danyshih wrote:
內線車道應該比照萬里隧道,每公里都裝攝影機不要用ETC,固定時間沒辦法通過一公里就開罰,還可以連續開罰,這樣連塞車內線都會清空了,讚吧?


這個好!!
開內線還有空看自己的時速表,可信度太低了。

基本上被前車拉開車距了,就代表你開太慢了。
或是被後車貼上屁股了,也代表開太慢了。
應該自行主動靠右讓開!

30cmbird wrote:
Toyota真的建...(恕刪)


更常見到的是各種“油電”省油小車
龜在內線帶領大家養生省油定心靜氣
努力與隔壁車道保持平行不讓人超車
一直覺得其實高速公路在外車道,才是可以依最高時速去開車!佔用內側道的龜車,只能靠警察多取締才有用!不然你去叭他、閃大燈搞不好他還反過來檢舉你逼車.他根本不痛不癢的...
國5也一樣,遇到有些人不知得到隧道恐懼症,還是怎樣的...只要開在國5的任何一個隧道,就是給你拉長車距,時速降到70幾...有時候明明已看他的車前,已經離前前車,快開不見車尾燈了,他也是一樣依然故我拉長車距70幾給你巡航著...之前還遇過進雪隧前,他老大前方是空盪蕩的車道,就莫名給你來個緊急煞車的...除了狂叭提醒他外,還真的很擔心自己被後方車追撞!
月初我去北海道,
我和朋友各開一部車,....
整條內線大多時間是空的...
只有超車時, 日本人才開去內線.....

結果, 因為我朋友一直開在內線, 也沒有開出來外線,
後來有一台車超車, 從後面高速接近, 因為我朋友一直 x 在內線,
也沒看後面有沒有車,
結果,
那部車後來急煞....才沒 A 到我朋友的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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