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4

林志玲 漏稅 "判補684萬"定讞 怎麼判罰這麼重??????????????

志玲當姐姐太久便志玲阿姨~~


名模林志玲因漏報92到94年度薪資所得,遭國稅局要求補稅。

林志玲不服,打行政訴訟,最高行政法院今天判她敗訴,林志玲須補稅新台幣684萬餘元,全案定讞。

法院判決指出,林志玲因漏報92到94年度薪資所得1732萬餘元,

遭國稅局要求補繳684萬4433元稅額,

並罰鍰135萬餘元。

林志玲不服,提訴願遭駁,再提起行政訴訟,主張薪資是個人「執行業務所得」,可扣除45%的成本費用。

引用中央社





怎麼判罰這麼重??????????????

一般上班族可以用 主張薪資是個人「執行業務所得」,可扣除45%的成本費用?????
2011-08-25 21:54 發佈
ebola01 wrote:
名模林志玲因漏報92...(恕刪)


只能說樹大招風吧~

------------------------------------

判罰這麼重,捨不得嗎?

捨不得的話可以幫她繳阿
有關係就沒關係 沒關係就有關係 Welcome to Taiwan

ebola01 wrote:
名模林志玲因漏報92...(恕刪)


志林姐姐會不會罵髒話
演藝人員的收入應該都是執行業務所得沒錯
而且也可以依公告費率扣除成本也是沒錯

為什麼還這樣判
真是匪夷所思
因為她受雇於凱渥
由凱渥對外簽約
不符合執行業務所得

以上是Google查到的

並沒有判罰
只是要求補繳稅金而已
wsctw wrote:
只能說樹大招風吧~-...(恕刪)


只能說缺錢缺太兇了
模特兒跟歌手一樣 並不是經紀公司給他新資 而是經紀公司抽成
奇怪那一隻就可以吐近一億元出來不下手 對小民這樣說的過去嗎
我喜歡林志玲
但對藝人可以用執行業務所得扣除45%
很不以為然

我覺得這個扣除額
應該有個上限規範
難道她今天接到個上億的代言
她也可以扣除45%
這是不合理的
她在怎麼治裝花費
需要花費4500萬 乾無可能

其實大家應該要建議政府修法
賺得多的藝人應該多繳稅
小老百姓賺的辛苦錢
一分都逃不過國稅局
沒道理大牌藝人可以少繳稅

我抗議啊!!


hendry2002 wrote:
我覺得這個扣除額
應該有個上限規範
難道她今天接到個上億的代言
她也可以扣除45%
這是不合理的
她在怎麼治裝花費
需要花費4500萬 乾無可能...(恕刪)


我也這樣認為

ebola01 wrote:
名模林志玲因漏報92...(恕刪)


判的好...最近總算有個像樣的判案..
ebola01 wrote:
名模林志玲因漏報92...(恕刪)


每個人在法律的規範內找出對自己最有利的作法乃人之常情。

法律不適?那就朝修法的方向努力
我們總以為自己比大多數人聰明,但其實我們就是大多數人。
  • 4
內文搜尋
X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Mobile01提醒您
您目前瀏覽的是行動版網頁
是否切換到電腦版網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