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玲當姐姐太久便志玲阿姨~~
名模林志玲因漏報92到94年度薪資所得,遭國稅局要求補稅。
林志玲不服,打行政訴訟,最高行政法院今天判她敗訴,林志玲須補稅新台幣684萬餘元,全案定讞。
法院判決指出,林志玲因漏報92到94年度薪資所得1732萬餘元,
遭國稅局要求補繳684萬4433元稅額,
並罰鍰135萬餘元。
林志玲不服,提訴願遭駁,再提起行政訴訟,主張薪資是個人「執行業務所得」,可扣除45%的成本費用。
引用中央社
怎麼判罰這麼重??????????????
一般上班族可以用 主張薪資是個人「執行業務所得」,可扣除45%的成本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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