頭又大 wrote:真的很缺貨 , 我今...(恕刪) 我今天有打電話過去直營店so-net問她跟我說 昨天她有打去問公司基本上這禮拜會到ps:我大概是三月中左右留到貨通知,因為so-net好像不能預定的樣子,我上次說我要預付訂金,結果正妹小姐跟我說要確定有機器才會收錢,這樣算好嗎 一一a
其實買的時候.....記得切到白底去看......仔細看一下就可以看得到了....不然換個角度看........我第一次拿的機子.....是朋友幫我拿貨的....我回來用時......如果沒有開IE....根本看不到....IE底是白的....Vista的桌面.......綠色的.....會讓你看不清的....
有可能這一批都會降吧= =今天SONY在101那兒搞了一個大活動(台北的網友應該知道)進去看了現場擺的48和46你只要開一個記事本就知道了(記事本就是全白的)最好再把下方的工具列改為自動隱藏結果..............很清楚的綠白條斑馬就在螢幕的下方1/2~1/3處盡情的奔馳著............
真的是有點誇張咧~我的機是雖然是46的前一代(SZ38)但也不會這樣子呀!而且什麼七天內有問題,本來就可以換新的機子,我去年年底也是本來買sz36,雖然說沒有遇到營幕的問題,但是在燒recovery cd的時候,竟然燒不起來~還我還跑了一趟店家,店家當然是二話不話馬上換給我(我才加價換成現在的38),類似像這樣子營幕有mura、光碟機無法燒錄的事本來就是屬於所謂的瑕疪品,店家是要給換的,還有什麼送回新宇去修的理由喔~我自目的去查了一下yahoo的知識,請各位看看吧以下內容轉載自: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id=1406012407978既然是故障品就是商品有瑕疵此時不管是不是現場買賣商家都要依據民法負起瑕疵擔保責任因此就算超過七天依樣可以免費更換因為這是瑕疵品民法第 354 條 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三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但減少之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出賣人並應擔保其物於危險移轉時,具有其所保證之品質。第 356 條 買受人應按物之性質,依通常程序從速檢查其所受領之物。如發見有應由出賣人負擔保責任之瑕疵時,應即通知出賣人。買受人怠於為前項之通知者,除依通常之檢查不能發見之瑕疵外,視為承認其所受領之物。不能即知之瑕疵,至日後發見者,應即通知出賣人,怠於為通知者,視為承認其所受領之物。第 359 條 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因此依據民法之瑕疵擔保責任這是瑕疵品廠商必須要負責因此不受七天限制參考看看吧各位
今天去拿星期一去換的SZ46祈求一切都能順利~但是~~~~~並沒有~~我的laptop還是沒拿回家事件一:開第一台~開了好久,所以突然看到在視訊鏡頭左邊在LED黑色上有一條藍色的長方形問店員,她們說是....正常我不信她店長便拿出另一台,還是一樣打電話問我老弟的sz18是否有相同情況,結果也有所以是正常,但第一台營幕上莫名的一堆灰塵,所以決定換為第二台事件二:原本貼在46上的螢幕保護貼~因為拿下來後保存不好髒了~不能用了~~~ 突然頭昏了~~ 1100元耶!只好問店長(我的業務今天休假),店長竟然說就業務負擔一半我只要付半價就可以再買一個~~我才不要咧~~~最後打電話問過我的業務後~她同意送我!而我同意送她一個小東西(我們倆個在聊天過程中,發現我們都愛用的東西)事件三:在驗過機子~沒亮點,原本的mura情形也沒(還是有一小點點,真的就一小點點~能接受)(生產日期和上一台一樣 2007,3月)所以關機~要裝上我買的1G 的rambut~~~~~事情不會那麼順利~~~~~老天啊~我今天有做好事耶!一翻過機子一看~~那小小的保固貼紙就貼在要開的其中一顆螺絲上!所以~~裝上了ram就表示~保固貼紙毀了~~~反正已經毀了一大半~我開始發瘋~狂摳剩下貼紙殘屍~因最後一件事件~店長叫我明天再去拿機子,他們要去向sony反應檢查另一台,保固貼紙也一樣貼在要裝ram的螺絲正上方! 買這台SZ46,買得好累喔~~~~
請問各位螢幕出現的斑馬條紋問題,是指在任何角度觀看下皆會出現嗎?因為小弟的sz38螢幕右下角約3x3公分的地方似乎也有類似的情形,但當我把頭移過去"正對"此區域時,這個情形就不見了不知道這樣子到底該不該拿去更換面板?唉,想得真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