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過百年的老家,在熱鬧的城市巷弄裡,安靜地立在院子裡的大樟樹下,早就沒人居住,部分屋頂也早就坍塌了。
房子沒有使用執照,但有保存登記。
依據建築法第78條:
建築物之拆除應先請領拆除執照。但左列各款之建築物,無第八十三條規定情形者不在此限:
三、傾頹或朽壞有危險之虞必須立即拆除之建築物。
請問這裡的大大們,可以不申請拆除執照,自行拆除嗎?自行拆除會被檢舉嗎?
還是必須先找建築師,鑑定為危險建物,再自行拆除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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