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過百年的老家,在熱鬧的城市巷弄裡,安靜地立在院子裡的大樟樹下,早就沒人居住,部分屋頂也早就坍塌了。房子沒有使用執照,但有保存登記。依據建築法第78條:建築物之拆除應先請領拆除執照。但左列各款之建築物,無第八十三條規定情形者不在此限:三、傾頹或朽壞有危險之虞必須立即拆除之建築物。請問這裡的大大們,可以不申請拆除執照,自行拆除嗎?自行拆除會被檢舉嗎?還是必須先找建築師,鑑定為危險建物,再自行拆除呢?
crystal074 wrote:超過百年的老家,在熱...(恕刪) 請找建商或營造商代為拆除老屋,依照內政部營建署規範,拆除時應有以下防護措施:拆除、拆解工作應以適當方法為之,避免造成鄰近構造物、人行道、鋪面、樹木、景觀、須保留之部分既有構造物等設施之位移、沉陷或損壞,並不得危及鄰近第三人生命財產安全。必要時,應支撐加固或設臨時隔牆、防護柵及拒馬等設施。有損壞情形者,應予修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