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事不行喔~停車位使用之實務見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板簡字第441號判決「……即便有住戶將汽機車停車場違法放置腳踏車、拖車、雜物及公共區違法為個人使用等情狀,亦須依管理委員會決議,方能為其他之處置行為,……」臺灣高等法院91年度上字第715號判決「……上訴人(停車位所有人)對地下1層雖有管理使用權,惟地下1層既為公共設施自屬各樓層住戶之共有物,非經各共有人同意自不得任意由管理使用者,變更其原狀或有妨礙之行為。……上訴人擅自加裝鐵捲門並加蓋鐵皮,形成密閉空間,不僅使法定空地意義盡失,且逾使用停車位之必要範圍,又法定空地本屬建築基地之一部亦為各層住戶所共有之土地,上訴人未得其他共有人之同意,即逾越停車位使用權之必要範圍,擅自加裝鐵捲門,變更原狀,自為法所不許,……」以上轉貼原文 出處:https://www.shengwui.com.tw/prod/f0828c6299e94ecca16f7b401fbddb3b
超人一定不會飛 wrote:請問~社區大樓地下室...(恕刪) 法律上不行但是法律對停車位持有者,被人亂停侵權的保障,也是弱到跟沒有一樣這樣做不合法,但我心理上會支持這位車位持有人....(肯定被偷停的人給氣到了,法律又治不了,因為時間金錢上都划不來,紅線上檢舉的至少比較有效也快多了)有時候真的覺得某些國人,小時候連國小的生活倫理都沒學好偷東西,侵權,霸佔道路,做人基本的禮貌還是常常欠缺雖說可能比某些國家好,也只能說是比上不足比下有餘還好大多數人都是文明人少數的害群之馬,只希望未來法律能改革修正這些人的行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