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是下挖12m才需要向政府機關報審, 少於12m就建商自己審查,
所以幾乎都是挖11.95m,故意留5cm不挖,以免去審查流程。
建商自己審查,那就是有審=沒審,只要蓋的時候不出問題即可,
建商最常思考的問題是『怎麼蓋最省錢』,有被規範到的就遊走在法律邊緣,
沒被規範到的就鑽法律漏洞。
然而依照台灣的土質,人口密集區有很多鬆軟處,尤其是河道周圍500m內的土地,
這些地方下挖4~8m就會危及週邊的房屋,導致傾斜。
真正要做的是修法,
[1]將原本的下挖12m才要報審 降為8m就需要報審。
[2]同時規定每天強制回報連續壁的位移情況,謊報、造假均以公共危險罪(刑事)論處相關人員。
[3]擴增數名政府機關的辦事員、審查員,追加規範審查員、上級主管的刑事追訴責任,
且追溯年限不可低於30年,以增進審查速度、審查品質。
當初是哪些蠢蛋官員訂12m的? 是收了多少錢才放寬到這麼深的值?
以後若要自地自建,絕對別找"基泰、福益",甚至要找出現在的負責人姓名,
避免他們換殼翻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