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出在法規,
現行是下挖12m才需要向政府機關報審, 少於12m就建商自己審查,
所以幾乎都是挖11.95m,故意留5cm不挖,以免去審查流程。
建商自己審查,那就是有審=沒審,只要蓋的時候不出問題即可,
建商最常思考的問題是『怎麼蓋最省錢』,有被規範到的就遊走在法律邊緣,
沒被規範到的就鑽法律漏洞。
然而依照台灣的土質,人口密集區有很多鬆軟處,尤其是河道周圍500m內的土地,
這些地方下挖4~8m就會危及週邊的房屋,導致傾斜。
真正要做的是修法,
[1]將原本的下挖12m才要報審 降為8m就需要報審。
[2]同時規定每天強制回報連續壁的位移情況,謊報、造假均以公共危險罪(刑事)論處相關人員。
[3]擴增數名政府機關的辦事員、審查員,追加規範審查員、上級主管的刑事追訴責任,
且追溯年限不可低於30年,以增進審查速度、審查品質。
當初是哪些蠢蛋官員訂12m的? 是收了多少錢才放寬到這麼深的值?
以後若要自地自建,絕對別找"基泰、福益",甚至要找出現在的負責人姓名,
避免他們換殼翻身。
別忘了國家考試出來的「師」為什麼難考為什麼考出來收入高!他們幹的不是體力活,是「責任」。
一個工程有多少師拿的是「責任」的錢,該問的是像這樣重大的事故,第一個應是先抓這些「師」問問做筆錄(別誤會不是抓起來關)。建商也得付錢給「師」負責,到底是「師」專業不足造成,還是建商、施工方偷工減料?
知道那環節再究責
規則本就是訂定於讓人遵循,不想多成本就是想辦法避開
從古至今都是這樣
就像合法避稅那樣
現在的弊端點在哪裡
在於沒有合理監督機制
公共工程有,起承監三方各有各責任
文書很煩,但卻能有效留存紀錄
講難聽點,公共工程重點就在於三方都在避免出事時候責任在自己身上
所以會遵循自己該做的事情
私人建案
甲兼乙的多了去了
營造廠是建設公司的,這還不是公司說怎麼蓋就怎麼蓋
所以國內大營造廠蓋的房子才會受歡迎
因為他們會堅持底線,會反駁業主指示
更多建築師只簽設計及簽證費,根本就沒有監造之實
就算想監,建設也不理你
這才是重點
有落實起承監的話,挖到地下五也不怕
曾經有個在空中飛翔的機會而我選擇降落
直到想再次拍動翅膀的時候卻已無力飛起
曾經的天空,現在只能仰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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