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很多預售屋都有延遲完工/交屋的消息 , 很不幸我也遇到了...
原本109年買的台北市預售屋預計去年11月就要完工取得使用執照 , 合約是依照內政部的版本, 超過約定日期每日建商需要罰款已繳的房地價款萬分之五給買方.
請問有前輩們真的成功從建商那邊拿到這筆錢嗎 ? 用哪一種方式跟建商索賠比較有勝算呢 ?
先謝謝大家!!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順延其期間:
(一)因天災地變等不可抗力之事由,致賣方不能施工者,其停工期間。
(二)因政府法令變更或其他非可歸責於賣方之事由發生時,其影響期間。
建商只要提出不可抗力之事由...(例如)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導致缺工/缺料..,而影響交期。
..完美甩鍋..結案。
我會在原定交屋期(比方6/20)到達時,先發存證信函給建商,
告知其未能於契約規定時間完成交屋,
依照雙方買賣契約,你將行使違約賠償的條款。
這個動作是告知對方你的權益,
如果你原定是6/20要交屋,但對方未能完成交屋,不管是什麼理由,
你這份存證信函先出去,就是一個保障,他也許說他6/28收到,但沒差,就從6/28開始算也很好。
所以,這個存證信函一定要先出去。
之後,到底要不要使用這個條款申請賠償?
這就看建商的態度。
如果他有主動來討論、協商,給你另外一個時間?也可以!
但,要他寫定時間,白紙黑字,並且將補償方案談好。
比方送你三機、或者送你廚具等等,你覺得可以,就寫下來,
雙方落款、用印,之後交屋按這個協議辦。
比方延後3個月,你不跟他要賠償、但要他送你廚房廚具,
寫好條款、寫好時間。
等時間到了,如果還是不能交屋,那在重複做一次這樣的動作。
這是比較講人情的方式。
你可以跟廠商說你房貸每天在繳,
結果不能交屋,每天同時要付房租跟房貸,
對你不公平,當初契約寫好,你該繳的錢也都繳了,
沒道理延誤。
基本上,你講說你同時繳房租跟房貸,雙重利息支出,
他不交屋,你要求賠償,就很合理。
不一定要死要那個契約上的條款,
但這是一種態度,看他要用甚麼方式補償你,
然後看你能不能接受。
不管怎樣,記得,過程讓他白紙黑字留紀錄,
或者是存證信函、或者是雙方協議簽字。
一定要留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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