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空照圖 是否可以證明以前有建物並納入建物所有權?

請問,56年代左右的主建物3層樓, 大概也在那年代在主建物旁連著再加蓋1層樓建物, 由於以前年代建物都沒申請建物所有權狀, 現在申請建物登記時, 地政事務所, "不認加蓋的那1層樓建物", 當時也有提供那時候的空照圖 並有此建物影像, 請問為何被拒絶 依照土地登記規則第 79 條所列可以提供空照圖做證明?

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應提出使用執照或依法得免發使用執照之證件及建物測量成果圖或建物標示圖。有下列情形者,並應附其他相關文件:
一、區分所有建物申請登記時,應檢具全體起造人就專有部分所屬各共有部分及基地權利應有部分之分配文件。
二、區分所有建物之專有部分,依使用執照無法認定申請人之權利範圍及位置者,應檢具全體起造人之分配文件。
三、區分所有建物之地下層或屋頂突出物,依主管建築機關備查之圖說標示為專有部分且未編釘門牌者,申請登記時,應檢具戶政機關核發之所在地址證明。
四、申請人非起造人時,應檢具移轉契約書或其他證明文件。
前項第三款之圖說未標示專有部分者,應另檢附區分所有權人依法約定為專有部分之文件。
實施建築管理前建造之建物,無使用執照者,應提出主管建築機關或鄉(鎮、市、區)公所之證明文件或實施建築管理前有關該建物之下列文件之一:
一、曾於該建物設籍之戶籍證明文件。
二、門牌編釘證明。
三、繳納房屋稅憑證或稅籍證明。
四、繳納水費憑證。
五、繳納電費憑證。
六、未實施建築管理地區建物完工證明書。
七、地形圖、都市計畫現況圖、都市計畫禁建圖、航照圖或政府機關測繪地圖。
八、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

前項文件內已記載面積者,依其所載認定。未記載面積者,由登記機關會同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建築、農業、稅務及鄉(鎮、市、區)公所等單位,組成專案小組並參考航照圖等有關資料實地會勘作成紀錄以為合法建物面積之認定證明。
第三項之建物與基地非屬同一人所有者,並另附使用基地之證明文件。
2021-10-26 14:31 發佈
四、繳納水費憑證。
五、繳納電費憑證。


這不是很簡單了嗎? 除非都沒水沒電
但... 話說...申請後要補繳地價稅?
小妹妹1234
小妹妹1234 樓主

那是一個大區域,, 水電表跟其他建物混合著,,, 新加的那棟1F 沒有單獨水電表

2021-10-26 1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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