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樣申請建築線有什麼問題

這樣申請建築線有什麼問題我有一塊地

前面是計畫道路
有一塊是政府的地/斜線部分
黑色部分因為隔壁地主想貪圖徵收的錢
所有不想要讓路通
可是我也有一半的產權
現在的問題是
我想要根據法規,乖乖的蓋房子
可是建築師說
無法畫建築線
請問神人
跟怎麼解決
2018-11-01 12:51 發佈
文章關鍵字 建築線 問題
節錄至元貞聯合法律事務所:我國都市計畫法第51條規定:「依本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不得為妨礙其指定目的之使用。但得繼續為原來之使用或為妨礙目的較輕之使用。」此外,市區道路條例亦規定:「道路用地範圍內,除道路及其附屬工程,暨第八條規定必須附設於道路範圍內之各項設施外,禁止其他任何建築,其有擅自建築者,勒令拆除之,並依第三十三條之規定,予以處罰。」準此,若土地經畫定為道路用地,土地所有權之使用、收益權能即於指定目的範圍內受到限制。惟問題在於,依都市計畫法或相關建築法令畫定為道路用地之土地是否即成立公用地役關係?又主管機關是否得在該土地上為鋪設柏油、興建設施等積極性作為?則容有疑問。

近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字第168號民事判決對上開問題表達明確見解,其認為:「按公用地役關係係指土地成為道路,供公眾通行,既已歷數十年之久,自應認為已因時效完成而有公用地役關係之存在,此項道路土地,即已成為他有公物之公共用物,土地所有權人雖然有其所有權,但其所有權之行使應受限制,不得違反供公眾通行之目的。其法效果,僅具禁止所有權人作違反供公眾通行目的使用之消極功能,尚不生國家進而使用該土地權利之積極功能。又於依建築法規及民法等規定,提供土地作為公眾通行之道路,與因時效而形成之既成道路不同。是以本件系爭土地雖依建築法令畫定為道路用地,但系爭土地並非當然成立公用地役關係,是以系爭土地既未經政府徵收,縱使其為計畫範圍內之土地,主管機關仍難認有權於系爭土地鋪設柏油,而限制被上訴人所有權之行使。」

依此判決意旨,土地雖經畫定為道路用地,惟僅導致所有權人之使用、收益權能受到消極性限制而已,在滿足一定時效要件之前,並不代表經畫定之土地已成立公用地役關係,且政府於完成徵收前,尚不得在該土地上為鋪設柏油等積極性作為。
請問有大範圍的圖嗎?有都市計畫圖可參考嗎?不然看您的圖實在看不出所以然來⋯⋯完全看不出你說的計畫道路在哪裡⋯⋯更無法判斷建築師說的無法指建築線是否有誤⋯⋯。
不過建築師既然這麼說,應該有他的專業判斷,不妨你跟建築師要清楚一點的圖再上來問吧
藍色為道路
紅色是我的地
道路沒有通,是因為隔壁的不讓人過
政府沒徵收
前面是計畫道路
又一半私人土地 樓主又有一半產權

是左邊部分 道路未通嗎?
這圖真的看不是了解

cacaca1208 wrote:
藍色為道路紅色是我...(恕刪)



以你這個案例確實沒辦法指定建築線

除非你把相鄰馬路的地也買下來合併才能解套

既有道路沒有通,只能依賴政府施作通行(不過不是道路用地機會渺茫)

二樓已有大大補充條文

就算藍色那條道路有通,可能也要檢討道路面寬能不能指定建築線(應該在上一條就無解了)

樓主這基地四面被住宅用地包圍,還沒有相鄰既有道路...

如果是我就賣給相鄰的地主看誰要收

或者口袋夠深就收購相鄰計畫道路的土地

不過通常樓主的立場處於劣勢,只能賣低買貴。

01句點人候選人~
前面 政府的 斜線部分
是道路了嗎?

cacaca1208 wrote:
藍色為道路紅色是我的...(恕刪)



以下是我的意見,請酌參:

1.看樓主提供的圖,該通路應為私設通路;故政府是不會徵收的!

2.就目前現況沒有路型,沒有三戶以上通行的事實(當然也沒有通行達15年),所以也不會是現有巷道!



就上述理由,樓主基地的建築線應該會指在外側人行步道上,而不會是樓主指稱共有之通路土地。

故通行之土地,應為私設通路,依法應取得土地通行權同意書(有些地方是土地所有權人與面積均大於1/2即可)。

應該溝通一下,因為日後該共有人要蓋房子,也要你們同意.......
~~我愛寶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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