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要請教關於增建內樓梯的建築法規問題

想請教有建築背景的網友:

我的親戚原本租一樓的店面開店,因為想要擴大營業,打算加租屋主的二樓。
屋主原本的二樓格局是從最後面的公用樓梯進出,就像是一般無電梯公寓的格局。現在想要在一樓店面內加以改建,增加內樓梯可以直接上二樓,不必走出後門再從公用大門進入才能上到二樓,屋主也同意這樣的改法,可是找了一個師傅來估價,卻告訴我們這樣改的話建築法規不會過。
不知道有沒有網友了解相關的建築法規,是否增建一樓到二樓的內部樓梯是無法通過法規的嗎?還是得要提出什麼樣的書面申請?

謝謝幫忙!
一切如風, 也不如風
2017-09-29 14:14 發佈
按建築法第73條第2項規定略以:建築物應依核定之使用類組使用,其有變更使用類組或有第九條建造行為以外主要構造、防火區劃、防火避難設施、消防設備、停車空間及其他與原核定使用不合之變更者,應申請變更使用執照。樓地板開洞即算涉及上開建築法之規定。

另縣市政府建管單位抓這類,都是施工時擾民或鄰損而被被檢舉佔大宗,若有疑慮建議還是逕洽開業建築師洽詢辦理相關變更程序即可。

以上經驗供參~
NIKON D80, 16-85mmVR, SB900, IBM X60s A59,ThinkPad W700 服役中

bluejam wrote:
按建築法第73條第2...(恕刪)


同意樓上說法...
建議請執業之建築師協助辦理!

過去比較不影響...但現在一些法規、規則上路!!

有時不是建築法不過…而是你沒花錢消災(室裝申請ps...類似給政府的保護費)

而您又是營業場所...

bluejam wrote:
按建築法第73條第2...(恕刪)


補充一下第九條:
第 9 條
(建造)
本法所稱建造,係指左列行為:
一、新建:為新建造之建築物或將原建築物全部拆除而重行建築者。
二、增建:於原建築物增加其面積或高度者。但以過廊與原建築物連接者
,應視為新建。
三、改建:將建築物之一部分拆除,於原建築基地範圍內改造,而不增高
或擴大面積者。
四、修建:建築物之基礎、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屋架及屋頂,其中
任何一種有過半之修理或變更者。

strikertaiwan wrote:
想請教有建築背景的...(恕刪)


這屬於變更使用的部分~~請找建築師協助申請!

bluejam wrote:
按建築法第73條第2...(恕刪)


謝謝兩位的意見!看來只能按部就班來了~~
一切如風, 也不如風
同意樓上說法...


8年前買了一棟中古公寓1樓附地下室,裝潢時如同樓主所說的想打一個內梯直通地下室,比較方便。
設計師規劃後建議還是要請建築師重新計算結構並簽認變更,比較不會有問題,而且樓上住戶也會比較安心。
建築師重新計算後,在一樓樓板開孔處周圍樑下再用H鋼補強,最後將變更申請送市政府查核。

我想一切按照規矩來,才能保護自己也保障周遭住戶安全。
我想在沒有建築師背書下,室內設計師也不大敢去敲掉部分樓板。
建議請執業之建築師協助辦理!這錢省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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