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技術規則施工篇-162條的檢討方式!?

請問各位大大:
此篇有提到: 
陽台上限為該層樓地板10%
梯廳上限為該層樓地板10%
陽台+梯廳上限為該層樓地板15%
以上多餘部分要計入容積樓地板,但問題來了,這是各別檢討後多餘部分各別計入容積樓地板嗎?

狀況1.
我陽台設計超過10%計入了一部分面積,但梯廳小於10%,
陽台+梯廳大於15%這部分也必須再計入容積才對吧?

可是我朋友事務所整理的面積檢討表很奇怪,他狀況跟狀況1.一樣。
但他計入容積只針對陽台+梯廳檢討>15%計入而已。而陽台超出的部分就併入。
用一個代數式子來說明:
陽台超過10%,多了A大小的面積,應計入A。
梯廳未超過10%,計入0。
陽台+梯廳超過15%,多了B大小的面積,應計入B。

照理說計入容積的部分應該是 A+B才對。
但我朋友事務所最後計入容積的部分卻寫成以下:
A+[(該層樓地板面積*10%+梯廳面積)-該層樓地面積*15%]=B
最後總共只計入了B大小的面積

所以我完全不懂這邏輯.....請各位大大釋疑~!謝謝。
2013-02-03 18:16 發佈
a.陽台上限為該層樓地板10%
b.梯廳上限為該層樓地板10%
c.陽台+梯廳上限為該層樓地板15%
技規在檢討是a,b先分開算;然後a+b再算一次,三者只要有超過都是要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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