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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怪,這怎麼可能?建築師說:露台蓋遮雨棚、遮光罩可以免拆!


Gerden wrote:
我好奇的是『約定專用...(恕刪)



這種東西
在建商主導的第一次區權會及每個房屋的契約書上,都有這條約定
所以第一次區權會上,大家原則上都會同意。
leojen wrote:
大絕招就是
下次區權會的時候
要求將約定專用取消.....

約定專用的露台面積的使用權他當初也是花錢買來的(一般約建坪1/2~1/3的價格)
可以這樣就片面取消?

White bear wrote:
約定專用的露台面積的使用權他當初也是花錢買來的(一般約建坪1/2~1/3的價格)
可以這樣就片面取消?(恕刪)


這可以分三個角度去看

第一,該住戶花費比一般住戶更多的價錢,去買到有約定專用的空間,這價錢部份是該住戶跟建商之間的問題,與其他住戶無關。

第二,若要在區權會取消該住戶的約定專用權利,必須在該住戶有出席,且該住戶也同意的情況下,才可以取消權利,不過通常是不可能會同意的。

第三,如果約定專用戶違反了重大的事項,例如:增設違章建築、妨礙逃生路線...等等,可以由管委會向法院訴請判定取消該住戶的約定專用權利。
舉報過後,拆除大隊來了。

把違建的中間隔板拆掉了。

而建築師,(自己身為副主委),立場軟化。同意自行拆除一部分違建。

個人覺得不是很滿意,應該全拆才是。

或是建透明棚架(也可以防止大樓有東西落下),由拆除大隊拍照列管。

謝謝大家的建議。

※台灣一步步前進。有不對的事情,眾人應有指出的勇氣。

不管對方理是不理。但是是非一定要清楚。

是非清楚。久而久之,人都會了解、並遵守的。社會風氣也可以改善一些。
社會跑跳,心胸放寬些,不要沒事找事幹!人家也是付比你多錢買那露台,傷和氣自己也住得不安穩
leojen wrote:
大絕招就是下次區權會...(恕刪)

參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3條,該約定專用如果是建商所規畫的,那麼在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應該先獲得該約定專用者的同意,否則無效。

同時要注意的是,即使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變更約定專用部份,但因此所產生的侵權問題,全體區分所有權人也是要負責損害賠償。


旅行的人 wrote:
舉報過後,拆除大隊來了。
把違建的中間隔板拆掉了。
而建築師,(自己身為副主委),立場軟化。同意自行拆除一部分違建。
個人覺得不是很滿意,應該全拆才是。
或是建透明棚架(也可以防止大樓有東西落下),由拆除大隊拍照列管。
謝謝大家的建議。

有行動力喔!給你拍拍手!

cm4430 wrote:
1、這個"露台"原本就是約定專用的露台,也就是說屋主在買房時也付了相當的金額去購買這個露台的使用權。既是專用,那屋主要怎麼使用應該不必去徵詢其他人的意見。

2、這個遮雨棚有設置的必要性,萬一無良的住戶從樓上扔東西下來,砸死人怎麼辦?

3、這個棚架做的也是不錯看,總比鐵皮好很多,不太了解這種沒去防礙到安全或美觀的東西為什麼不被允許存在?

4、不要再假裝自己任何時候都守法,看到人家有一點點法律上的疑慮就見不得人家好想盡辦法要別人拆。明明公家機關有回復說列管,卻還是上來問網友要怎麼把別人的棚架拆除。
我想這種行為已經不是守法或是好心這麼單純,想方設法要別人拆基本上就是"壞心人"。從原本的見不得人家好轉變成要置人於死。
我是認為網友們在社會上走跳那麼久,人情義理法治綱常都在心中,是不是每件小惡都必須用最嚴厲的方式來處罰應該要好好斟酌一下。


法律就在那邊又說不要思考法律問題

認為不合時宜

那你應該去找民代陳情修法

有闖紅燈沒被抓到運氣不錯

闖了紅燈就不要說路上有正義魔人檢舉你

結案

upflying wrote:
社會跑跳,心胸放寬些,不要沒事找事幹!人家也是付比你多錢買那露台,傷和氣自己也住得不安穩


是阿

改天電再拉一拉 , 牆再砌一砌 , 違建電線走火死人就是這樣來的

如果獨棟違建管他去死

哪天出包出事倒楣的也是他家自己人而已

White bear wrote:
約定專用的露台面積的使用權他當初也是花錢買來的(一般約建坪1/2~1/3的價格)
可以這樣就片面取消?


有使用權跟你把建物變成違建這是兩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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