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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怪,這怎麼可能?建築師說:露台蓋遮雨棚、遮光罩可以免拆!


旅行的人 wrote:
朋友住在三樓,其樓下...(恕刪)


若拆除,修改變更,樓下建築師都不願意...
加上實際拆除也有執行的困難

既然那位建築師也了解他的遮雨棚造成你的安全顧慮
那是否各退一步...
請那位建築師幫你設計一個有質感不突兀的鐵窗,並幫你出一半錢...
畢竟彼此是鄰居,撕破臉大家住起來也不好受

他可以幫你解決安全問題,你也間接認可他的設計
化危機為轉機看看吧~~~


所以你一開使隱藏自己角色跟對方的角色用意是??

你有你的安全疑慮...對方也有怕樓上砸東西下來及自己隱私的安全疑慮...

所以才蓋了遮棚....

只是蓋都蓋好了..美觀方面也不是很有問題....主要就是你安全問題吧!!

對你的問題好好跟對方商量要怎解決...看是要加裝捨麼或打掉捨麼...

不要一下就報拆..搞的鄰居不是很好...在說裝也花不少錢...這樣叫人拆當然心情很不好....

好好談吧!
看了那麼多
我一直想問所謂的列管是列在哪裡管?
根本就是不管吧


silvermumi wrote:
看了那麼多我一直想問...(恕刪)


列管在違建查報隊,只要是藍綠兩黨執政,這輩子拆不到的.
現在可是拆很大....
一旦被檢舉,都會立案要處理...
沒有所謂的拆不到...能無法立即拆的..大都是還有一點爭議的空間
(法規模糊.安全疑慮.有補照的空間..等)
真的因為走後門沒拆的...實在不多...
時代已經改變..不要被這舊觀念誤解..傻傻地投入下去..
看過太多業主一開始都是大聲的說(特別是一班自建民眾的小業主)

別人都有違建.為何我不行.就是慣例.不會有人管
就算被報..我叫誰誰誰去講講就沒事....

我們現在都是很苦口婆心的勸誡業主二工的高風險....
連知名的大企業被報違建都拆了..你巷口的誰誰誰..關西能更好???


建管只列管不拆除

就走民事法庭用告的

用同棟大樓的住戶擁有的權利

這時候只會依照建管處立案的建築圖來恢復原貌

圖上該有的沒有了 或是 圖沒上有的變成有了

法官都會依據建築圖來判 誰動了誰就得負責恢復原狀

走民法速度也很快的 而且完全沒商量的餘地

還什麼可以拆什麼不可以拆 一切按圖施作

GP43 wrote:
建管只列管不拆除 就...(恕刪)




只要申請建築執照圖面上沒有的建築物,就是違建。
民法要告哪條?
侵權嗎?
但沒有因此妨礙逃生, 擋住陽光, 佔用土地
原告有舉證困難吧



silvermumi wrote:
民法要告哪條?侵權嗎...(恕刪)



詳細告哪一條不是很確定 這可以找專業的諮詢

但大樓包括大樓外觀 公共區域 都屬於大樓所有住戶擁有的

只要住戶提出 現狀非原始設計 就能依法要求恢復原狀 因為這屬於你的權利

這跟違建又不太一樣 違建是隨便一個路人都可以去檢舉

這種是依照自己的權利去請法院強制執行




如果走另一條? 依照"公寓大樓管理條例"第八條處理,但是管委會要夠硬!!

第八條 
公寓大廈周圍上下、外牆面、樓頂平臺及不屬專有部分之防空避難設備,其變更構造、顏色、設置廣告物、鐵鋁窗或其他類似之行為,除應依法令規定辦理外,該公寓大廈規約另有規定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已有決議,經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完成報備有案者,應受該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限制。

公寓大廈有十二歲以下兒童之住戶,外牆開口部或陽臺得設置不妨礙逃生且不突出外牆面之防墜設施。防墜設施設置後,設置理由消失且不符前項限制者,區分所有權人應予改善或回復原狀。

住戶違反第一項規定,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經制止而不遵從者,應報請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處理,該住戶並應於一個月內回復原狀。屆期未回復原狀者,得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回復原狀,其費用由該住戶負擔。
----------------------------------
第九條 
各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對建築物之共用部分及其基地有使用收益之權。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住戶對共用部分之使用應依其設置目的及通常使用方法為之。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前二項但書所約定事項,不得違反本條例、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及建築法令之規定。

住戶違反第二項規定,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並得按其性質請求各該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為必要之處置。如有損害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
第四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

一、區分所有權人對專有部分之利用違反第五條規定者。

二、住戶違反第八條第一項或第九條第二項關於公寓大廈變更使用限制規定,經制止而不遵從者。

三、住戶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擅自變更專有或約定專用之使用者。

四、住戶違反第十六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者。

五、住戶違反第十七條所定投保責任保險之義務者。

六、區分所有權人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未繳納公共基金者。

七、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違反第二十條所定之公告或移交義務者。

八、起造人或建築業者違反第五十七條或第五十八條規定者。

公寓大樓管理條例是"法律",跟著走,上法院走法律程序,判決後請警察開路去拆...但這前提是管委會真的要硬!!找律師硬幹下去,還是拆得掉的...


參考案例:

頂樓、露台違建及住戶任意搭建鐵窗時如何處理?
答:
於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公布施行前之違章建築,請依違章建築處理辦法辦理,並向各區公所或工務局提出檢舉。
一般預售公寓,其一樓的空地及頂樓的平台在性質上是屬於全體公寓住戶所有權人所「共有」,只不過可由全體所有權人訂立「分管契約」(例如頂樓約定由頂樓住戶使用,一樓空地約定由一樓住戶使用)約定共有專用的部份而已,然依目前實務見解認為,雖約定有專用部份,但亦僅供「合法的使用」而已,並不包括違法之使用,例如搭蓋違建。
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民法第767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意圖為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刑法第320條)區分所有權人可行使民法第767條之權利請求排除占用侵害,民法第197條依不當得利求返還不當得利,並依刑法第320條第2款之規定提出竊佔罪之告訴。
現行規定公寓大廈的周圍上下、外牆面、樓頂平台等處,住戶不得任意變更構造、顏色、設置廣告物;營建署訪視許多社區後發現,許多管理完善的社區,往往因少數幾戶「先下手為強」,趕在管委會成立前就搭好鐵窗和陽台違建,雖然事後管委會成立,訂定了住戶規約,要求不得搭建鐵窗和陽台違建,但礙於人情和於法無據,始終難以去除這些社區觀瞻的「毒瘤」。面對這種尷尬現象,未來可由管委會出面勸導拆除,回復原狀,如果該住戶置若罔聞,除可報請建管機關前來開單罰款外,還須限期一個月內回復原狀,若仍不回復原狀,可由管委會直接代為回復原狀或報請建管機關強制執行,相關費用由該住戶負擔,住戶若不負擔或抗拒回復原狀,最後將面臨被法院強制驅離的命運。

新店上河圖社區判例 : 台北縣上河圖社區在房屋買賣時已訂立管理規約,住戶不得私自裝設鐵窗影響大樓外觀,七名在該大樓裝設鐵窗的住戶,被社區管理委員會一狀告上法院,台北地院簡易庭審理後,法官判決這7名住戶須拆除鐵窗恢復原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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