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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規劃與建築問題~~~~~感恩~~~~~謝謝~~~~^^


再請教有人使用過畸零地調處會二次調處不成立後之申請徵收購買程序嗎?

如果有人民提出申請調處二次均不成立~
程序進入申請徵收後出售~
該條文看起來似乎是基於公益性質之強制性規定~
行政機關如受理人民申請徵收~
基於依法行政原則~
是否只能依程序進入徵收作業~
徵收完~如無異議~售予申請人~
~~~~~~如有異議~公開標售~但申請人有優先購買權~

謝謝~感恩~


法規如下:
第 十四 條  申請基地經畸零地調處會二次調處不成立…就規定最小面積之寬度及深度範圍內之土地,按徵收補償金額預繳承買鄰地之價款,申請本府徵收辦理出售...徵收土地之出售,不受土地法第二十五條程序限制。辦理出售時應予公告三十日,並通知申請人,經公告期滿無其他利害關係人聲明異議者,即出售予申請人,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如有異議,公開標售之。但原申請人有優先承購權,如申請地及合併地所有權人均依規定於期限內繳款者,無論參加投標與否,均有優先承購權,若有二人以上同時主張優先權時,則另行以比價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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