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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這位建築師當我是凱子嗎


kano1221 wrote:
看來是真的惹到這位建築師了!!
本事務所是曾經設計過瑞芳鎮公所的案子,但拿到建照後卻沒蓋,因為當時換了縣長,訴諸仲裁後法院判給一半設計費,當然也是不小一筆!!
我只是很好奇這位建築師,其實就這鐵皮建物真的伸領到建照是才需要多少設計費呢?內容裡面員工薪資及他的薪資也不盡然全事務所只做這個案子吧,當然還有辦公室租金,也不是你這邊應該給的,就算你當初沒給他案子他還是要付租金啊!當然勞健保退休金皆是如此!...(恕刪)


您說您有20幾年的經驗,那我看LKK來討論如何。

之前您們公司的仲裁案,判定給一半設計費,是因一般民間要跟公家機構仲裁,幾乎不可能贏,
一半一上仲裁人都是公家請出來的。

再來取得建照後沒蓋當然也是個原因,施工期間的服務不能算,對整體設計費的盈虧不多,當然您們老闆也就接受,不再上法院了,這是可以接受的。

但此案不一樣是牽涉到實質工資的問題,民間對民間的"先調後仲",不成再上法院,就不見得會是業主佔優勢了,您認為會是幾成呢?這也是樓主所要關心的。

您說:鐵皮建物真的申領到建照是才需要多少設計費,您又怎麼那麼清楚這是鐵皮屋呢?我工程搞得比您久,我怎麼不知道光這樣看是鐵皮屋呢?此案的工程有多少建造費,您知道嗎?

如果不是此列舉的工資開銷,可否請教您有辦法列出一個令人滿意的清單呢?為什麼我們所碰到沒有合約的工程,人時、人日、人月、都是類似請款清單呢?難道列出設計費用來才會讓人信服嗎?如果您是有經驗的設計師或工程師,列出設計費用來才會讓人信服?相反的列出設計費來無法說服我,因我要的事實質開銷,才是最公平的,您認為呢?

kano1221 wrote:這請款單無疑是給你下馬威,更或是讓他日你倆訴訟時好做增減依據,姑且不論你們之間是否有何嫌隙,這問題真的是讓你頭大了!!...(恕刪)


怎麼以我來看,這些都是很平常的請款步驟,您們就會想得那麼嚴重呢?雙方連談都沒談您怎麼會認為有何嫌隙呢?很多問題都是有工程慣例可循的。
看來他很好心的便宜你411元
lisun wrote:
我原本想要蓋房子 認...(恕刪)


之前搬家請一位設計師畫圖
不滿意
給了三萬把他打發走了
,沒想到還有更粗本的

還好版主不是請李祖原來畫圖,要不然可能單位會變成美金

csp2006 wrote:
大家舉了好多例子來解...(恕刪)


我也覺得應該先說好畫一張圖要收多少錢
圖畫出來了不想要採用
也得要給畫圖的費用
事前沒有說好的話
應該是建築師的問題
自己的權益不自己顧難道還要別人幫你

但是這張報價單
感覺沒有誠意要好好談事情
有點像已經撕破臉了要吵架了
弄個誇張的報價單挑釁對手
所以內幕可能不單純
應該預期今晚就會此版就會關門

應該預期今晚就會此版就會關門
jack老大 wrote:
之前搬家請一位設計師畫圖
不滿意
給了三萬把他打發走了
,沒想到還有更粗本的

還好版主不是請李祖原來畫圖,要不然可能單位會變成美金...(恕刪)

李祖原是很有名氣啦.
不過如果以本篇是廠房,廠辦的話,我個人覺得潘冀比較有名.

兩位都唸過成大建築,
一位是普林斯頓碩士.
另一位是哥倫比亞碩士.
當然啦,很多案子不會是他們兩位親自操刀的.
重點在這個單價分析表內容,應該是這個建築師報復性的舉動,
至於中間發生什麼,也許有很多不為人知的事吧。

引用建築師酬金表

建築師酬金標準表


備註:
( 1 )本表經本會第九屆第二次會員大會決議,已自行依內政部72.10.20台內營自第177214號函核定之下限部分提高一個百分點
(2)依本會第十二屆第二次理監事聯席會議決議,台灣省政府建設廳87.02.09八七建四字第030242號函辦理,總工程費之計
算自88.1.1起工程造價將陽台、花台之工程費納入。
(3)陽台、花台之工程費納入工程費計算之公式如下:工程造價=(樓地板面積+陽台+花台)×單價

第十二條:第十一條所稱全部建築費係包括建築物之一切人工材料及設備之總價。

第十三條:委託人若將工程分割委託數建築師時,建築師酬金按下列比率付給之:

一、僅委託勘測規劃時,按第十一條總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付給之。
二、僅委託詳細設計時,按第十一條總酬金百分之五十五付給之。
三、僅委託現場監造時,按第十一條總酬金百分之三十五付給之。

第十四條:建築師除酬金外,得依左列各款收取費用:

一、委託人因用途、名義等變更增加建築師之手續時應另收總酬金百分之二至百分之五手續費。
二、因委託人或營造業之責任或天災人禍等而致增長監造期限時,得依營造契約工期,按逾期日數與工期比率計算增加監造費用,並由委託人負擔之。
三、申請建築執照所需之藍圖及應供給委託人全部設計藍圖五份外,其餘藍圖之工本費由委託人負擔。

第十五條:建築師之酬金應按下列期限由委託人付給之。

第一期:訂立委託契約時付百分之十(按全部工程概算核計之)。
第二期:勘測規劃完成時付百分之二十(按全部工程概算核計之)
第三期:建照執照設計圖完成時付百分之二十。
第四期:建照核發時給付總酬金之百分之二十。
第五期:開工時給付總酬金之百分之十。
第六期:工期完竣半數時給付總酬金之百分之十。
第七期:申請使用執照時給付總酬金之百分之十。
為維護公共安全並保障委託人及建築師雙方權益,前項酬金,得由省(市)建築師公會代收轉付。

第十六條:委託人因變更計劃或用途,須重行設計繪圖時,其增加之費用,由委託人負擔。

第十七條:委託人中途停止委託時,須以書面通知建築師,並應根據建築師之工作進度結算酬金。

第十八條:建築師受委託辦理左列業務時,其費用由雙方協議之。

一、建築物之安全鑑定。
二、建築物之安全檢查。
三、建築物之估價。
四、實質環境之調查、測量、規劃等事項。
五、代為提供籌措建築資金或辦理工廠登記之有關圖件。
六、辦理拆除工程有關事項。
七、辦理申請建築線指示(定)。
八、山坡地開發及其依法需設工程技術人員常駐工地。
九、其他各項相關之業務。

第十九條:建築師委託設計之圖樣、說明書及其他書件,均不得違反建築師法、建築法及其他有關法令,並應負設計之責任;其受委託監造者,應負監造之責任。

第二十條:建築師受委託辦理各項業務,應遵守誠實信用之原則;不得有不正當行為及違反或廢弛其業務上應盡之義務。

第廿一條:建築師不得允諾他人假借其名義執行業務。

第廿二條:建築師對於因業務知悉他人之秘密,不得洩漏。

第廿三條:建築師有違反本業務章則時,除依法處理外,得由紀律委員會按情節輕重擬具處分意見送理監事會決定之。
一切有為法,如夢幻泡影,如露亦如電,應作如是觀。
原來在台灣,畫室內設計圖建築圖都是免費的喔!!!這行業怎麼待啊...好悲哀啊
一堆靠畫圖維生的人不都要兼職順便當工人,不然會餓死...
還好我是平面設計,如果要我先設計一張圖稿給對方看;在讓對方決定要不要付我錢這種事;我想我直接請他吃大便吧...
現在錄影錄音很流行
搞不好樓主當初有口頭承諾被錄下來了

lisun wrote:
我原本想要蓋房子 認...(恕刪)


還麵店理論...

等你工廠蓋好客戶下單 你備好料開好模成品打樣好

客戶說成品品質不是我要的並不付錢的時候

看你心裡怎麼想~

你怎麼不說去診所看醫生 吃藥打針完沒效可以不付錢嘛?

設計師花了時間規劃都是0成本?

或許報價單太貴了但這應該是你自行要跟他協商的吧!!

而不是人家都規劃設計了你卻"不滿意"就都不用付錢的吧~


zeno45 wrote:
還麵店理論...等你...(恕刪)


真的是這樣.許多老闆都只覺得實體的東西才是要錢.真正自己工廠公司被反凹的時後又火大的要命.
如果沒有確切決定設計師畫圖採用否.當初就該先說明.不然當然會依照執行流程去作.跟你消耗了這麼長時間你說不要就要人家喝風喔!!(當然更多老闆都會這招.先不說透.不講清楚之後好反悔...那就活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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