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rangefarmer wrote:
to ooxshiu...(恕刪)
您所寫的條文,我沒有用過,不過就實務上執行的經驗,只要辦理公有畸零地合併使用証明,這樣國有地就會同意賣給申請人,但依您的狀況看來,即使乙、丙地合併使用,仍然屬寬度不足的畸零地,因為需配合丁地部份土地一起合併使用,這時候在辦公有畸零地合併使用証明時,建管單位就不會核發,他們會要求乙、丁私有地的所有權人檢具同意合併使用協議文件共同申請核發証明書,因此乙、丁的所有權人無法單獨申請。我覺得最好的方法,是跟丁地協議,將甲、乙、丙、丁合併後再協議分割,這樣對雙方都好。
另外一個希望,就是去建管單位(都計科)詢問,那條綠地是否可以指定建築線,如果可以指定的話,再來處理通行權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