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像3+11這個決策產生這麼嚴重的問題卻沒有相關的人因此吃上任何的法律問題? 比如范雲要求放寬5+9的規定改成3+11,為的是什麼? 圖利航空業嗎? 這能算「違背職務罪」嗎? 5+9改成3+11的規定需要經過開會什麼的才能決定,決定這重大的事只需要開會一次就能通過, 還沒有任何記錄,最後造成這嚴重的社會問題也不用任何政治人物負責嗎? 「廢弛職務釀成災害罪」這算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