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227-2條第1項規定:契約成立後,情事變更,非當時所得預料,而依其原有效果顯失公平者, 當事人得聲請法院增、減其給付或變更其他原有之效果。 所以,如果商店承租人因為疫情因素導致無法營業,應可嘗試與出租人協商調降租金,如果協商不成,可以嘗試向法院起訴請求調降租金,至於調降幅度,則由個案分別舉證,由承審法官審酌之。 以上為個人執業意見,希望能幫到需要幫助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