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wing wrote:
1450 繼續掰啊!
第 50 條
醫事機構或當地主管機關對於因傳染病或疑似傳染病致死之屍體,應施行消毒或其他必要之處置;死者家屬及殯葬服務業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
前項之屍體,中央主管機關認為非實施病理解剖不足以瞭解傳染病病因或控制流行疫情者,得施行病理解剖檢驗;死者家屬不得拒絕。
疑因預防接種致死之屍體,中央主管機關認為非實施病理解剖不足以瞭解死因,致有影響整體防疫利益者,得施行病理解剖檢驗。
死者家屬對於經確認染患第一類傳染病之屍體應於二十四小時內、染患第五類傳染病之屍體應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期限內入殮並火化;其他傳染病致死之屍體,有特殊原因未能火化時,應報請地方主管機關核准後,依規定深埋。
第二項施行病理解剖檢驗者,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補助標準,補助其喪葬費用。
正式將「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列為第五類法定傳染病,以強化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的疾病監測及防治。
發布日期:109-01-15 更新日期:109-05-19 發布單位:衛生福利部 點閱次數:4861
傳染病防治法
第 50 條
染患第五類傳染病之屍體應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期限內入殮並火化;
傳染病防治法施行細則
第 13 條
前項屍體,如係因疑似第一類傳染病或第五類傳染病所致者,應先以具防護功能之屍袋包覆,留置適當場所妥善冰存,並儘速處理。
看起來指揮中心的公文也是依據傳染病防治法來執行.
傳染病防治法施行細則有說要訂定標準時間嗎?
那當初立法為何沒有寫明確時間?
這應該去問當初立法的人的立法精神與用意為何才對,



因染疫最早過世的計程車司機的家屬不是有出來說當時的確沒有規定,
38小時後才火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