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cli1973 wrote:不敢說........ 我發的預言詩籤也被刪除了慘!慘!慘!有大事一定會發生....人口控制變多的那一種!轉入臉書 跟 心臟等 副作用相關 還有疫苗相關關鍵字自己找人傳訊或貼文
長期疾病本來就是高危族群。問題是如果不打,可能沒事發生。打了,可能就發生誘因,讓這病人早點去看下輩子是怎樣。這個問題有點像香烟跟吸烟者的官司。怎麽看,烟草商都會贏,因爲原告在判決前就已經往生了。有一説一,打疫苗本來就有風險,只不過在台灣連聯合訴訟都不太可能...有點悲哀
老何boss wrote:之前某中心人員出來說...(恕刪) 轉傳~反制違憲政令的教戰守則參考1https://m.facebook.com/story.php?story_fbid=5385757654774696&id=100000215439521嘖,前面只有寫到說,請拒絕接種的 39 類職業相關人員,分別向自己服務機關的人事主管或單位主管要求發下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處分」,太高估那些人的理解能力了,這兩天有個劇本長這個樣子。**【問】「我拿到公文了,上面寫說依據 Covid 19 防疫指引規定,111 年 1 月 1 日起,相關人員未於 110 年 12 月 17 日前完成第二劑接種,須每週一次自費快篩,並繳交陰性證明,才能提供服務。 請問這份公文中,哪一個字違反法令?要如何提出告訴?」【答】「呵,小姐,這張公文有跟沒有是一樣的啊,它沒有違法,但也沒有效力(只有笑力)。裝死裝傻的啦,這樣吧,既然他要裝死,我們只好請他用複製貼上的方法寫公文,以免浪費時間在那邊轉圈子。我自擬一份具行政處分效力的公文內容,請你丟給人事主管或服務單位主管,請他在以下公文中的『法令依據』欄位中,先電詢衛福部疾管署各區管制中心,有關不配合快篩的員工,應依哪一條法令開罰,然後再幫你填上去,我就在等這一條!我跟你保證他們問完以後呢,兩眼無神地看著你說:無法可罰:)」下一步,換他們求你去免費快篩,機關會支付這個費用,因為~~ 真的不太方便發下那張公文 QQ但是,不好意思,快篩棉棒上面的藥劑,成份仍然有致癌的疑慮,就算免費也不應該接受!這依然是侵犯身體權、自由權、人格權的行為。只不過目前這個部份太多人勉為其難妥協了,在政策沒有成功下架以前,少數堅持到底的人,仍有可能付出被停班停職的代價,但事後請積極維權,爭的不只是職務權益和金錢,而是要爭回你被侵害人格權的損失!**言歸正傳,為什麼前面一直強調,請不想要配合快篩歧視政策的人員,用盡各種手段,威脅利誘你的主管發下一張「行政處分」,這張紙到底有多恐怖呢?它真的真的很恐怖,不要問太清楚,你的主管若是真的傻逼到發下這一張,他怎麼死的都不知道,看是要被院長/校長電死還是怎樣,反正,他會比你先死,你不會是第一個死的:)所謂具「行政處分」效力的公文,要有以下內容,以下自擬範例供參:【主旨】受處分人未依衛福部疾病管制署 COVID-19 防疫管理指引之規定,於 110 年 12 月 17 日前,完成第二劑新冠疫苗之接種,且未於 111 年 1 月 1 日起第一個上班日開始,繳交每週 1 次自費抗原快篩(含家用快篩)或 PCR 檢驗陰性之證明文件,故自即日起不予排班(或解除聘雇契約)。【事實及理由】受處分人基於個人因素,無法/拒絕接種新冠疫苗,本院(本校/本局)業已於 110 年 12 月收受有關衛福部疾病管制署 COVID-19 防疫管理指引之來文後,經由其服務單位業務主管(或處室主任)預先告知未接種者(含未完全接種者)有關自費快篩之規範,唯受處分人屢勸不從,堅持認為在衛福部未能提出已完全接種者不會確診重症死亡等證明之前提下,僅對未接種者(含未完全接種者)要求任何形式的快篩證明,屬無正當理由之就業歧視,侵犯其憲法所保障之財產權、自由權、身體權、人格權等,故拒絕依規定繳交快篩陰性證明。【法令依據】這邊、這邊、這邊,就是在說這個!這是一個連疾管署的公務員也講不出來的答案,重點、重點、重點就在這裡,為什麼要主管發下行政處分這麼重要,就是因為沒有法令依據,他們根本發不出來,懂不懂?就是要推他們跳進這個陷阱!舉例來說:1. 安心上工人員注意事項第 6 點(這個注意事項叫做「行政規則」,仍然不能迴避違憲審查)2. 傳染病防治法第 37 條(一起來看看,該條第 1 項寫說呢,地方主管機關於傳染病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應視實際需要,會同有關機關(構),採行下列措施;然後列出的第 1~6 款,皆是限制集會、活動、團體人數等等,根本沒有一款是可以用來罰拒絕快篩的人員)【救濟方法】如有不服本處分,得自本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 30 日內,依訴願法第 56 條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院(本校/本局)轉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教育部或縣市政府教育局、經濟部等)提起訴願。**然後,信不信由你,他們不是真的不懂什麼叫做行政處分,是在裝傻!為什麼要裝傻?因為上面(衛福部)有交代~~一、不可以對員工發下行政處分(會害阿中部長被行政法院幹上)二、不可以以違反政策規定為由解雇員工(員工會提起民事訴訟,並於訴訟繫屬發生後,針對這個有爭議的政策聲請釋憲,然後,阿中部長還是一樣會 game over) 三、總而言之,你(雇主、部屬機關)不可以留下任何可被提起訴訟的公文給員工,但是我(衛福部)可以以你監督不周為由,苛扣貴院/貴校/貴局年度經費,麻煩你們各自發揮創意,威脅利誘員工達到最高施打覆蓋率,讓我交個漂亮的成績單給 WHO 看看,拜託拜託,不要戳破我的謊言喔!(不然看我如何讓你被消失,咳咳)
vn51 wrote:轉傳~反制違憲政令的...(恕刪) 傳~反制違憲政令的教戰守則參考 2https://m.facebook.com/story.php?story_fbid=5313346425349153&id=100000215439521有關衛福部發佈自 111/1/1 開始 30 類場所,幾乎全類別的工作人員必須強制接種,否則須每週自費快篩的政策,很多原本基於自由意志或個人健康考量,選擇不接種的人開始焦慮,有些人紛紛就範;這個現象其實在全世界所有原先非共產國家的國家,都早已發生,但很少人去追究這個政策本身是否違法。根據個人觀察和資料統整,提出基礎法學「再教育」的觀點以及因應策略如下:一、為什麼說是基礎法學「再教育」?如果你曾經試著去參加國家考試,不難發現除了冷門領域完全技術的職系外,幾乎所有行政職系的考試,無論是特考還是高普考,都會包含「憲法」、「法學緒論」這兩個「共同科目」,就算你只考過初等考、地方特考五等考試,也有一個叫做「公民」的科目。這些科目都已涵蓋很完整的基礎法學知識,但是為什麼進到公部門,沒有一個公務員面對違法的行政規則、法規命令,能夠把這些知識用得出來?其一,政治腦弱化了他們的法學底子;其二,他們真的忘記了,更確切的說,是不會用、不敢用。二、這個政策,有心人已經發現,它沒有綁上罰則?為什麼?1. 如果它有罰則,授權執行政策的機關,學校、醫院等,可以對不遵守規定的個人發下相應罰鍰金額的公文,這張公文叫做什麼?四個字:「行政處分」(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第 1 項)。2. 當機關依據法規命令和行政規則對你發下「行政處分」時,救濟的管道有訴願、行政訴訟、釋憲。3. 憲法保障人民有工作權、自由權、生命權等,這些憲法所保障的權利,什麼時候、什麼等級的法律和行政規則,可以被暫時侵權?答案是,只有當總統發布「緊急命令」的時候。4. 「緊急命令」是什麼?當國家進入非常危急、緊急狀態,一個自然災難或傳染病,已造成死傷慘重時,總統才會發布「緊急命令」,讓所有執法人員,能夠暫時限制個人憲法所保障的權利,為了在最短時間內可以解決這個災難。5. 中華民國建國以來,只有 921 事件,曾發布緊急命令,事後經立法院追認時,仍然爭議不斷。試問,接種疫苗政策迄至 110/12/10,已經造成 1182 人死亡,死亡人數每天急劇增加,政府沒有為這個 1182 個冤魂發布緊急命令,停止接種政策,還反其道而行,他有什麼立場以死了 848 人的染疫重症死亡者為由,發布緊急命令,要求所有健康人接種風險極高的疫苗來防賭疫情升溫?6. 衛福部從來不敢告訴你的事實是,無論國內國外,確診並重症死亡者,早已超過八成是接種過兩劑疫苗的人,但他們心知肚明,民間反苗人士握有十足的證據等著戰他。上萬隻眼睛盯著他們看,律師或者懂法的人,苦無機會出來提個釋憲刷存在感,政府只會利用人民不去追究真相的惰性,讓人民相互攻擊,這叫做民主國家?7. 納粹集中營事件怎麼發生的?就跟今天的新冠接種政策一模一樣,政府一步一步利用人性的弱點,弱肉強食的社會現象,用不到官員親自把你解決掉,人民自己就會自相殘殺。8. 怕走法律途徑麻煩嗎?告訴你,官員比你還怕麻煩。事實上,你根本沒有機會對此政策提出訴願、行政訴訟、釋憲,因為你懂法,他們比你還懂,他們就是太懂了,不敢用法律弄你,才要改以操控人性,利用對立的意識形態耍你。三、因應策略舉例如下:【網友提問】機關以此規定不打疫苗者就要戳鼻孔,每週提交採檢證明嚇你怎麼辦?不打雖無罰責,可是不提出 PCR 等採檢證明,守衛不給進場上班怎麼辦?怕學校師生家長議論你自私,又不想造成衝突困擾,只能含淚戳鼻孔嗎?幾乎所有同事都被此函文逼就範了。【不需要真的很專業但依然可以很專業的回答】1. 拒絕快篩並不違法,衛福部最厲害的就是利用人不去追查真相的惰性,讓人民自相殘殺;但如何堅持自己的原則呢?很簡單,硬起來拍桌子跟警衛說:「請你告訴我,不快篩不能進去工作違反哪一條法令?」沒有意外的話,他只會原地蹺圈子說啊就政策啊。2. 你再繼續說:「沒關係,讓我進去,誰找麻煩,叫他來找我;你怕沒有證據,我再陪你演一次,以上我叨難你的過程,現在請你拿出手機全程錄影,傳給衛福部官員看,看他能拿什麼罰則來治我,我苦無機會可以戰他!」3. 再來,同事議論你自私?哪一個行為叫做自私?染疫風險比他們高嗎?上面已有說明,確診重症死亡者超過八成是完全接種的人,你沒怕他確診來傳染給你,他反過來怕你這個具備天然免疫力的健康人染疫傳染給他?接種者不是已經被保護了嗎?還需要你去接種來保護他?台灣過去十年,死於流感併發症者,年年均數皆有 3000~5000 人,沒有三級警戒,沒有強制接種政策,也沒有人一直叫你快篩,你不覺得哪裡怪怪的嗎?要不要賭一次看看,這樣做下去,那些躲在暗處接受快篩規定的小綿羊,通通跑出來黏著你,你不再只是一個人,小綿羊不說話,永遠被當作僅此一隻,要怎樣罵就怎樣罵,先作賤自己,再抱怨人家欺負你,這不是自找的嗎?四、其他疑慮【問】假如被逼到要走釋憲程序,會發生釋字第 690 號否認違憲的人權已死之情況嗎?不太可能。釋字第 690 號的事件背景,是在 SARS 期間,針對已具高度染疫風險疑慮,從疫情嚴重的國家回國而被強制接種的情況,與今天這個無條件強制或間接強制無染疫疑慮的健康人接種高風險實驗苗的政策,實質上很不一樣;且造成反強制接種的理由,是因為死於苗毒加上嚴重不良反應的案例,事實上已遠遠超過真正確診且重症死亡的案例,衛福部迄今未能證實接種實驗苗係有效防止疫情升溫的方式,實無法取信於人民。證據著手點部分,提出衛福部公開資訊 (1) 有關八成以上的確診者皆已接種一、二、三劑之數據;(2) 國內死於苗毒加上嚴重不良反應的案例已遠遠超過真正確診且重症死亡的案例之數據;(3) 提出國外染疫且重症死亡者,也有超過七成是完全接種者(例如以色列)可加強證據強度。【問】機關以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第 37 條為由,脅迫不服從此政策,則移送地方衛生主管機關怎麼辦?1. 這叫做虛張聲勢,你並非抱著傷天害理的心態而違背法令,為什麼要怕人家告你呢?這個政策本身已經違反憲法所保障的人權,若以傳染病防治法第 37 條為行政手段,這是違反行政法比例原則。2. 什麼叫做比例原則?行政機關執行政策,若非侵害人民憲法人權不能達成目的,亦應以採取侵害最小的手段;國內王明鉅醫師和陳昌明醫師都已經證實了「伊維菌素」可以治療很嚴重的新冠病患,故要求無染疫風險之健康人全面接種以防止疫情升溫,顯非侵害最小的手段。證據著手點部分,提出 (1) 衛福部公開資訊有關台灣過去十年流感死亡人數皆有 3000~5000 人的數據(請回答:以前不用三級警戒,亦無強制接種政策的理由)(2) 前開兩位醫師有關「伊維菌素」可以治療很嚴重的新冠病患之案例報告。五、維權程序參考法條:先依訴願法第 58 條向原處分機關提出訴願,若不服訴願決定或逾三個月未獲具體回覆,再依行政訴訟法第 4 條第 1 項提起撤銷訴訟,撤銷該違法行政處分,就是上面寫著以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為由,要罰你多少錢的那張公文(給有心人存參,派上用場機率很低 XD)六、結論:最後還是要說一句,劇本都幫你寫好了,你連演都不敢演,上帝也救不了你。曾接受基礎法學教育的公務員,進去公部門工作後,只懂得保住自己飯碗和官位,不懂得維護人權,他們跟動物有什麼不一樣?說人家鄰居共產很邪惡,自己卻允許民主政府對你玩共產遊戲,這是矛盾,還是反智?
展望2022年,微軟(Microsoft)創辦人比爾.蓋茲(Bill Gates)認為明年最大的擔憂不是新冠疫情、也不是經濟問題,他最憂心的是民眾對政府的不信任。比爾蓋茲的憂慮也是我的憂慮!貼心善良的我願意為比爾蓋茲協助 分憂解勞人民對政府的不信任來自於疫苗而疫苗救苦救難救千萬人民實在不該受到如此委屈!比爾蓋茲身為世界上第一名的慈善家絕對絕對不會拒絕與第三公正單民間人士合作配合 並且直播 逐批 逐罐檢測分析疫苗內容物,這麼一來就可以破解民間傳聞的不好的陰謀論!看看會撐幾小時文章不被刪除!還是帳號被刪除?!
我有朋友打了一針醫院醫生拼命迴避疫苗問題他心臟痛了2個月了!令狐沖的師傅掌握華山派(醫療體系)最後導致何種結局?!內耗內鬥內殘唯有 超限戰爭特赦法出現才能結束這場戰爭!這篇文章很可能被刪除被刪除代表其具有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