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看到社區管委會貼了個公告在大門口,
寫說因為要地下室有漏水的問題需要修繕,
又礙於經費不足,所以從本月份起,以加收每月住戶管理費(↑33%)和車位管理費(↑50%)的方式因應。
我的疑問是:
1.那個地下室是停車位,所有權是當初有買車位的住戶所專有,所以不是每一戶都有車位,而且我們這一棟甚至沒有通道往地下室(出入口是離我們這棟大樓尚有一段距離的車道),如果沒有持有停車位,平常根本不會有機會到地下室去。今天因為地下室停車位上方天花板會漏水,要求全體住戶一起分擔,合理嗎?
2.以增加管理費的方式要全體住戶共同分擔,是管委會就能決定、說了就算的事嗎? 是不是應該要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才能決議? 增加幅度和分攤比例也是管委會有權決定的嗎? 我看了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好像沒有特別提到管理費的決議方式,想知道有沒有法源依據?
我也知道管委會也是住戶出來支援公共事務,需要各住戶體諒和全力相挺,但還是很想知道一般住戶也都是這樣被告知、任管委會說了算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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