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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教] 增加管理費是管委會貼個公告說了算的嗎?

昨天看到社區管委會貼了個公告在大門口,
寫說因為要地下室有漏水的問題需要修繕,
又礙於經費不足,所以從本月份起,以加收每月住戶管理費(↑33%)和車位管理費(↑50%)的方式因應。

我的疑問是:

1.那個地下室是停車位,所有權是當初有買車位的住戶所專有,所以不是每一戶都有車位,而且我們這一棟甚至沒有通道往地下室(出入口是離我們這棟大樓尚有一段距離的車道),如果沒有持有停車位,平常根本不會有機會到地下室去。今天因為地下室停車位上方天花板會漏水,要求全體住戶一起分擔,合理嗎?

2.以增加管理費的方式要全體住戶共同分擔,是管委會就能決定、說了就算的事嗎? 是不是應該要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才能決議? 增加幅度和分攤比例也是管委會有權決定的嗎? 我看了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好像沒有特別提到管理費的決議方式,想知道有沒有法源依據?

我也知道管委會也是住戶出來支援公共事務,需要各住戶體諒和全力相挺,但還是很想知道一般住戶也都是這樣被告知、任管委會說了算嗎?
2009-01-12 15:14 發佈
我覺得如果有異議,就應該找個時間招開住戶會議,大家來討論,不是管委會單方面通知就一定要接受。但討論後,大家決定ok,就要接受。

我覺得貴社區的管理費當初在收的時候似乎沒有考慮清楚,要不然怎麼可能因為有漏水的問題需要修繕就馬上經費不足。
一般管理費會多收一點,剩下來的累積,以做為未來要換電梯時的費用。(電梯一台就要百萬以上,若到時要換時再一次收多一點,會有人不願意繳。)
地下室漏水當然要修,要不然水費也是大家攤,但這時應該是先把之前有剩的費用先出,一般應該會夠,如果錢不夠了,要招開住戶管理會議來討論。

有關錢的事,如果處理不好時,會招致住戶的抱怨的。
調整管理費等重大事項
請要求管委會於
召開區分所有權人大會時提出討論
並由參與會議之所有權人投票表決作出決議

應該要開會作決議吧?

地下室漏水就和屋頂漏水一樣 公共區域應該大家一起出的

不是以你有沒有去地下室走動來分的

管委會有事先以書面通知住戶開會嗎?
有沒有足夠法定人數(住戶的一半以上)與會?
會中有沒有參加開會的住戶二分之一以上表決討論事項
會後有沒有將討論的事項及表決結果
(附帶參加會議住戶的簽名)公佈?
如果都沒有,也沒有得到住戶同意
那你們管委會所做任何新增規定是無效的
根據我有限的了解,應該不能這樣公告就算。因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中第十八條中有提到:公寓大廈應設置公共基金,其來源之一為"區分所有權人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繳納",可見如果要變更繳納金額的話,理當也應該在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上通過後執行,這樣比較依法有據。
感謝大家熱情回覆!

我們是一排五樓公寓組成的社區,沒有電梯這類的大宗支出,平常管理費是用來支付公共支出,比如說年度清洗水塔之類的;我看管委會最近張貼的2008年11月份結餘公告,還有90幾萬結餘,而修繕地下室漏水的估價單則「因故」(都是維修專業用語,我也無從分辨有無必要)從原來的20幾萬爆增為8、90萬...,所以才會說經費不足...

我確定最近沒有收過任何開會通知,問過幾位鄰居也確定大家都是看到公告才知道有修繕和增加管理費這件事,這麼說來管委會在沒有召開區分所有權人大會的情形下,片面公告決定費用分攤比例或增加管理費是「無效」的囉?! 這個資訊很重要,非常感謝!
減收...沒人會說話...
那要漲呢!.............找你拚命啦!

你的社區,平時收的管理費跑那去了...................都沒剩............

管理費要漲,最好開區分所有權大會,雖管委會有權可漲.............但大家說清楚由住戶
決定,比較沒異議.................
以我們這裡雙併12樓電梯大樓的例子
管委會每年由一戶輪值,隔壁戶則擔任財委
就是主委不能直接經手管錢
住管會撥的每一筆經常的費用
如管理員薪水,大樓清潔費等
必須由財委及主委共同簽名才能給付
年度的電梯維修,水塔清洗等工程支出
則必須由承包商列明詳細費用以昭公信
如果有突發事項必須動用大筆管理費時
就必須召開住戶臨時會討論通過公告才行
增加管理費不是管委會了算,要住戶大會投票表決通過才行
公共區域發生問題不是說使用者才需付費而是整體住戶承擔
至於分攤比率需全體住戶同意才行
樓主滴管委會太專斷或許是便宜行事
但樓主可以提出異議滴
我家社區只要是支出超過5萬元就必需全體住戶1/2表決通過才可以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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