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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停車格不能放東西是管委會規定還是法規規定

認真問一下
去朋友家(大樓)看到他們自己的車格放了幾片木板就被貼單
然後還有看到把洗車用具堆到角落的

想問這個法規:停車格不可放車以外的東西
是管委會規定還是法規規定
會不會讓人覺得是都花錢買的地方居然沒使用權
2026-03-09 16:30 發佈
你好:停車格不能放雜物吧,要放的話我要把我的汽車停車位隔成小套房出租咯,投資報酬比有比較高
Bookwarm

放幾個有門鎖櫥櫃, 開放出租, 也是不錯的生意。

2026-04-09 16:48
albeelove33 wrote:
認真問一下去朋友家(...(恕刪)


這個問題其實牽涉到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區分所有權概念+管委會自治規約,不是單一答案。我用法律結構幫你拆清楚。

一、車位的法律性質是什麼?

在台灣,大樓車位通常有三種類型:

專有部分(有獨立權狀)

約定專用(屬於共用部分,但特定住戶專用)

公共停車位(大家共用)

不論是哪一種,使用目的都必須符合原核准用途 ——「停放車輛」。

二、「車格不可放其他東西」是誰規定?
① 法律層級:有依據

依據: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
👉 專有部分之使用,不得違反法令或規約。

第36條
👉 共用部分不得擅自變更用途。

停車位在建築執照與使用執照上登記用途是「停車空間」,
堆放木板、洗車工具、雜物,會被認定為「變更使用用途」或「妨礙公共安全」。

尤其地下室屬於消防重點區域,堆積物品可能違反:

《建築技術規則》

消防法(逃生動線不得堆物)

👉 這不是單純管委會心情問題,是有法規基礎的。

② 管委會層級:通常會再細化

多數社區規約會寫:

車位不得堆放雜物、不得占用他人車道、不得影響消防安全。

如果違反,管委會可以:

張貼勸導單

開罰(依規約)

要求限期改善

三、「我買的車位,為什麼不能自由使用?」

這是很多人直覺會覺得不合理的地方。

法律上是這樣理解的:

👉 你買的是「專有使用權」,
不是「土地任意用途變更權」。

就像:

住宅不能改成工廠

陽台不能封成廚房

車位不能變倉庫

用途受建築執照限制。

四、為什麼社區會特別嚴格?

幾個實務原因:

消防安檢會檢查地下室是否堆物

保險公司可能因此拒賠

影響鄰居動線

有人堆,其他人會跟著堆(管理失控)

一旦被檢舉,管委會是有法律責任的。

五、洗車用品堆角落算不算違規?

關鍵看:

是否占用公共區域

是否屬長期堆放

是否影響消防動線

偶爾暫放通常不會處理,
長期擺放基本上都會被要求清除。

六、結論(直接給你答案)

✔ 不是單純管委會自己訂的
✔ 有法規依據
✔ 車位用途受建築核准用途限制
✔ 買了車位 ≠ 可以當倉庫
CONA24

你是遇到鄰居在車位堆放雜物,影響到你的動線或安全嗎?需要我幫你草擬一份給管委會的反映信或匿名檢舉信嗎?

2026-03-09 17:12
Barat

如果你想,我可以幫你判斷:那種「放幾片木板」是否可能違法如果被貼單,可以怎麼申訴或怎樣放才比較不會被抓你朋友那個車位是「有權狀」的嗎?還是約定專用?這會影響判斷。[笑][笑][笑][笑][笑]

2026-03-10 0:49
請問車位有權狀跟約定專用差別?謝謝
停車格不可擺放私人物品主要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5條及第16條,明確規定停車位應依「使用執照」所載用途作為停車使用,不得擅自變更為雜物間。違反者可依同法第49條處以新台幣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並可連續處罰。
信義房屋房訊知識
信義房屋房訊知識
+5
以下為具體法律規範細節: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5條:住戶應依使用執照所載用途(即停車空間)使用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不得擅自變更。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住戶不得於停車空間等處堆置雜物,以免妨礙公共安全。
建築法第77條:若停車位屬於防空避難設備,堆放雜物將違反建築法中對於建築物合法使用與設備安全之規定,最重可處6萬至30萬罰鍰。
sandypan1211 wrote:
.停車格不可擺放私人物品主要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5條及第16條,明確規定停車位應依「使用執照」所載用途作為停車使用,不得擅自變更為雜物間。違反者可依同法第49條處以新台幣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並可連續處罰。.(恕刪)


是這樣沒錯但主管機關大都只是發個文給管委會要求制止住戶違規行為,然後就住戶跟管委會自己處理了,主管機關會開罰的機率很低,如果管委會不理會就看哪個住戶要去提告違規住戶了,99%的住戶不會理會,1%的住戶處理過一次後也不會再理會了,時間浪費在這種事上很不聰明。
橘子媽媽 wrote:
請問車位有權狀跟約定專用差別?

在決定有無權狀及約定專用之前,要先搞清楚車位形式:
1.法定:
法規規定多少戶的集合住宅,一定要有多少比例的車位數, 故名思義:法定

2.增設 (包括"獎勵停車位"):
建商蓋房子時,蓋出比法定還多的車位
可以建商自己當房東租給人家
也可以拿出來賣
有一陣子的法規是"多蓋車位出來協助解決周邊停車問題,可以送容積率",是為獎勵停車位
不過因為有很多執行上的後遺症,現在已經沒有了

有無權狀並不是看有沒有掏錢出來買
只有增設類的,才可能有獨立權狀
法定類有很多種使用方式:
1.所有法定車位由管委會統一管理, 看是抽籤或輪流,要不要付租金也是大家議決
2.買房子時同時為法定停車位付了錢
通常會有分管契約,這才是真正的約定專用
車位你永遠可以用, 但名義上永遠不是你的
也不能單獨買賣它,房子易手車位要跟著走
你應該要恭喜、羨慕你朋友能住在有稱職的管委會管理的高品質社區才對!
albeelove33 wrote:
認真問一下去朋友家(...(恕刪)

法規規定 有些社區是指應付政府檢查 有些社區是全面禁止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有規定停車位屬於「專有部分」或「共有部分之約定專用」,使用上必須符合「原設計用途」(也就是只有停車這一個使用方式)

我們社區幾年前有開分區所有權人會議,表決通過每一個車位都可以放一組櫃子,這個櫃子統一由管委會採購,由車位持有用戶負擔,如果樓主朋友想放車子以外的東西在車位上,可以在會議上提出大家一起討論,不然大家都隨便亂放各自私人物品,看起來就很亂,大部分用戶都希望看到淨空乾淨的停車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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