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管委會主委重選問題?

因為有主委因身體不適無法做滿任期,而副主委也不願意擔任,請問是否可由委員互推一位為主任委員,是否合法性?法源又依據哪裡?
2008-08-03 20:08 發佈
不知道您是不是住高雄市
我們大樓問題跟你好像
最近也剛重選

你的問題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是ok的
但是也還要看大樓規約是否另有約定
現在主要是沒有訂是否可由委員互推一位出來當主委
不過也沒規定不行由委員互推
所以才不知沒訂規定是否合法?
喬巴號 衝呀
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裏有清楚的規定,主委應由管委中選一人擔任。

第二十九條 公寓大廈應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
公寓大廈成立管理委員會者,應由管理委員互推一人為主任委員,主任委員對外代表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管理委員之選任、解任、權限與其委員人數、召集方式及事務執行方法與代理規定,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但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管理委員、主任委員及管理負責人之任期,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之規定,任期一至二年,連選得連任一次。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未規定者,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前項管理委員、主任委員及管理負責人任期屆滿未再選任或有第二十條第二項所定之拒絕移交者,自任期屆滿日起,視同解任。



但是「主任委員、管理委員之選任、解任、權限與其委員人數、召集方式及事務執行方法與代理規定,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但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所以要看貴社區的住戶規約或是所有權人會議是否另有規定。
有關二十九條規定是召開所有權人大會所選出來的委員後再由委員推任一名為主任委員
,但都沒說如果主任委員中途解任後是否還要再重召開所有權人大會選出還是只要委員會
的委員互推任即可,因為法條沒有所以現在有住戶說沒寫表示不合法,但也沒寫這麼做不行呀
,所以要由何單位來仲裁示而給予法律正當性!
不然為了此事本大樓都快吵翻天黑函四處放~
喬巴號 衝呀
主任委員、管理委員之選任、解任、權限與其委員人數、召集方式及事務執行方法與代理規定,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但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上面已經說了:「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但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也就是說若貴社區的住戶規約有訂定相關內容,就照規定,
看來貴社區應該是沒有,那就是「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來訂定就是了,
沒什麼好吵的。
現在沒有主委,可以由
1、管理委員召集,
2、住戶五分之一以上來連署召開臨時會,
3、或請求公所辦理…


第二十五條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組成,每年至少應召開定期會議一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召開臨時會議:
一、發生重大事故有及時處理之必要,經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請求者。
二、經區分所有權人五分之一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五分之一以上,以書面載明召集之目的及理由請求召集者。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除第二十八條規定外,由具區分所有權人身分之管理負責人、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為召集人;管理負責人、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喪失區分所有權人資格日起,視同解任。無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或無區分所有權人擔任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時,由區分所有權人互推一人為召集人;召集人任期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依規約規定,任期一至二年,連選得連任一次。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未規定者,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召集人無法依前項規定互推產生時,各區分所有權人得申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臨時召集人,區分所有權人不申請指定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指定區分所有權人一人為臨時召集人,或依規約輪流擔任,其任期至互推召集人為止。

第六十一條  第六條、第九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及第五十九條所定主管機關應處理事項,得委託或委辦鄉(鎮、市、區)公所辦理。
嗯那我了解
沒有寫就是代表不能由委員自行推任委員為主委
一定要重新召開所有權人大會
不過要召開大會不是這麼容易
更何況是召開所有權人大會不久而以
還要再次召開我想人數一定無法到齊
這段期間也沒有任何代理主委職
看來要吵吵鬧鬧到明年了
喬巴號 衝呀
對了,各縣市政府的負責機關你可以洽所在縣市政府查詢:
如桃園縣應為「工務處使用管理科」。

小米米 wrote:
.....沒有寫就是代表不能由委員自行推任委員為主委
....(恕刪)

住戶規約沒特別規定,就表示可以由委員互推一位為主委......

因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區分所有權人選舉管理委員若干人,至於主委是由委員互選一人擔任,主委本來就不是區分所有權人直選的........住戶規約若另有直選主委之規定,當然以住戶規約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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