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近日剛接社區主委,區權人大會決議更換目前物業,而現至物業合約到期日只剩下不到一個半月,故欲在這幾天內通知投標物業公司至社區進行簡報,並在簡報完成後進行最終物業決議,故依社區規約第14條第3項規定賦予主委權力召開臨時管委會議,卻被現在的物業告知,召開臨時會需依同條第2項,於7日前公告並通知委員才能製作會議記錄,請問這樣的講法是否合理?同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不都是同位條文嗎?此14條規約中,亦沒提到臨時會須於七日前公告的但書規定 。
以下為社區規約第14條全文
第 十四 條:管理委員會會議之召開
一、主任委員至少應每二個月召開管理委員會會議乙次。
二、管理委員會會議,應由主任委員於開會前七日以社區公告方式載明開會內容,通知各管
理委員。
三、發生重大事故有即時處理之必要,或經三分之一以上之委員請求召開管理委員會會議時
,主任委員應儘速召開臨時管理委員會會議。
四、管理委員會會議應有過半數以上之委員出席參加,其討論事項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以上之決議通過。
五、管理委員因故無法出席管理委員會會議得以書面委託其他管理委員出席,但以代理一名
委員為限。
六、有關管理委員會之會議紀錄,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 開會時間、地點。
(二) 出席人員及列席人員名單。
(三) 討論事項之經過概要及決議事項內容、錄音。
七、管理委員會會議之決議事項,應作成會議紀錄,由主席簽名,於會後十五日內公告
之。
八、若遇中央或地方政府發布,有第五類或第四類法定傳染病,開會方式依照本規約第六
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辦理。
以上還煩請各位前輩解惑物業講法是否合理,謝謝
如不遵守,破例之後,總是會淪為口舌之戰。
二、管理委員會會議,應由主任委員於開會前七日以社區公告方式載明開會內容,通知各管
理委員。
三、發生重大事故有即時處理之必要,或經三分之一以上之委員請求召開管理委員會會議時
,主任委員應儘速召開臨時管理委員會會議。
規章已經有了 7日與即時 的彈性兩個選項,重點是要取得其他委員的同意與參與。至於會議記錄誰做,沒有強制規定,但一般來說都是總幹事或是物業保全單位,但無倫如何,只要有會議,物業單位都要配合參與。也就是說會議記錄也是他們做。為了尊重他人時間,我們社區當時也是在晚上8:00 召開。不限於要週末假日,上班時間。
對於要換物業保全,我們社區也是讓物業保全完全參與,給每戶住戶調查表,讓住戶反映物業一年來的優缺點,物業也可以了解為何要被換,以及改善的空間。
另外我們也是請物業保全通知其他兩家一起來社區簡報,進行優點,福利介紹,價格完全公開。物業保全當然不會參與簡報內容討論。但我們會整理出各家優缺點,給現在的物業保全知道。
總之,秉持著好聚好散,公開透明原則。物業是否願意繼續擔任社區保全服務,就看他們。
最後,原有的物業保全了解住戶問題之後,願意改善,並提供加強其它服務,繼續擔任。我們社區委員也了解物業保全的問題,同意在區全會討論調高管理費,經住戶投票,最後也提高了管理費,反映在物業保全的服務品質。
arskcort wrote:
小弟近日剛接社區主委...(恕刪)
這幾項並沒有互相衝突啊?
開會前七日通知公告是很合理的,
不可能每個委員都隨時有空吧!
想投標的公司也要時間準備資料吧!
還是新的投標公司只有特定一家?
倒是更換物業公司這事,
能算一「發生重大事故有即時處理之必要」??
合約到期是早就知道的事,
正常物管合約到期,
應該都會提前三五個月討論是否續約,
還是要重新招標,
為何之前例行會議都都不處理??
還是之前有續約的決議,
你上來後要推翻決議?
如果我是貴社區住戶,
看到你用這種方式處理,
反而會懷疑你是不是跟新投標廠商有勾結...
人類中最卑鄙無恥的是,
權力擁有者和諂媚權貴者,
藏身安全場所歌詠戰爭,
用愛國心將無知者送往戰場!
arskcort wrote:
小弟近日剛接社區主委,區權人大會決議更換目前物業
1. 處理物業公司事宜是管委會的權責,你們社區怎會是區權人大會決議?
2. 你們跟物業公司的合約有沒有載明『若不續約,於在合約到期一個月前通知對方,否則視同續約』?若有,請趕快先發函通知物業公司不續約再說。主委有權力義務發這個通知函,不須經過委員會開會同意。
3. 規約已有載明『應由主任委員於開會前七日以書面載明開會內容,通知各管理委員。』,你還是得按照這個程序來,否則落人話柄。離合約到期還有一個半月,時間綽綽有餘。
4. 現在的物業還是有做會議記錄的義務,但若你們信不過他們,也可以辛苦一點自己做。會議記錄最重要的是與會的委員簽字認可,誰製作的不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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