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是31戶的社區型商業住宅,20多年來管委員的委員選任都是投票方式產生,但皆限定「住在社區內的區權人」擔任,因此都是固定某幾位擔任,近年來大家擔任委員的意願愈來愈低,想用輪流的方式,但因規約有寫僅限現居者擔任(僅11戶),所以就請這11戶輪流,但身為其中1戶的我們覺得不公平,想更改規約讓全體區權人輪流擔任,但11比20,根本不可能通過,想請教有什麼解方嗎?
我覺得主要原因是出租房子的所有權人只把房子看做商品,只在意穩定的租金投報而已,最好不要有需攤體的大筆修繕經費,所以他們大部分對公共事務不會有太多熱忱,出席區權會意願也不高,即使修改規約使他們符合委員資格,他們也可以拒絕,而願意擔任的人也沒辦法期待他們以自住的角度好好管理社區事務,比起公不公平這件事,我覺得尸位素餐或擺爛不做事更令人擔心。
小型社區委員出任問題真的是無解,沒人自願就是住戶輪流承擔責任,但沒幾年又輪到你,唯一能做的是找到盡責的物業公司,讓管理委員可以少很多時間投入在管理社區事務,降低這11個人的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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