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臨時區權會 為A發起,B在臨時動議上 提案甲議案。
甲議案表決時,大家吵成一團⋯最後A發起人 宣布,此議題留在年底區權會討論,散會。
接著B吵著要開第二次臨時區權會,表決甲議題,但A不願意再當召集人召開第二次臨時區權會,所以B就要自己召開。
請問B召開的臨時區權會 表決人數,也要跟A召開時的臨時區權會同樣的標準嗎?
夏筱喵 wrote:
召開第一次臨時區權會時 有公告要進行的議題。
全部議題進行結束後,B住戶提出臨時動議甲議案⋯ 這跟甲議案是當天才蹦出來的。
現在B再吵 甲議案沒議決,所以要召開第二次臨時區權會。A不想召開,B要自行召開。
我的問題
1.臨時區權會可以有「臨時議案」?
2.兩次召集人不同,應該不能稱為第一次跟第二次吧?
臨時議案是什麼??
還有B的身份是什麼??一般住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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