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
我自己在未成立家庭之前,在很多地方都有居住過,亞洲、美國、歐洲都有住過一段長時間。也因為年輕時把錢都花在體驗不同地區的生活,所以現在不知道是否因為住過的社區不怎麼高級,所以一直遇到一些問題。而大部分問題只有在台灣會發現,來自於住戶和管委會之間的權衡和公平競爭上,所以透過這話題,也藉著這機會,從反思到進行探討和正視問題。
「解決問題的第一步是承認問題的存在。」——威爾·麥克卡沃利
以下是台灣社區裡最討厭的五大行為:
1) 住戶或委員常以「義務」或「熱心」兩字來道德綁架和把一切雙標或特權合理化
這是我特別感覺深刻的部分,往往發現管理員或鄰里間都有知道某些住戶或委員行使特權,少的從要求管理員服務超過本來約定的事項,或接收包裹送到門口,嚴重的是用來針對或霸凌個別些住戶。被人發現後,他們就以「義務」或「熱心」服務社區來粉飾太平,而鄰里間又欣然接受,嚴重的更是群起檢討受害人。
2) 住戶或委員過度檢討與監控鄰居的管理方式
有些住戶、委員或主委,很愛把焦點集中在鄰居上,經常要求調閱監視檢討任何違反社區規約的事情,這類人通常缺乏同理心,藉利用權力的賦予而忽視鄰居的感受,這種權力的不當使用常常會讓住戶感到不滿和被壓制,過度強調規則,而且在執行管理職責時,如果缺乏有效的溝通方式,容易造成誤解和衝突。好的溝通能讓鄰里感到被理解和尊重,而不是被指責或監視,導致鄰居會因此有種被默默監控的感覺,住戶間造成不時留意自己是否違規的心理壓力。
3) 以臨時委員會議方式常常更改或增加規約的社區
以不同國家居住的認知,規約、管理、清潔的所有條文規範應該是每年一次,由所有屋主投票決定。但在台灣,不知道為什麼有些社區的少部份住戶或委員可以定期自行投票修改規約,變成小圈子權力大於公眾權力。有些社區,可能是租戶比較多,所以有些敏感的委員看到住戶的問題,就會在委員會議上提出修改規約,結果往往是一個住戶的錯,全社區的人受罰,社區變得越來越奇怪的規則。
4) 破壞社區氣氛的強硬派系
有些住戶或委員,在問題發生的時候,偏向選擇以強硬的威權方式,而非理性溝通,因此造成社區內壞性循環的氣氛,到後來常常發展成對人不對事,私怨交惡。
5) 不尊重個人隱私
有些 住戶 或 委員,很喜歡任何問題都以監視器畫面公告在LINE群或社區公告欄。這是不尊重個人隱私,在很多國家這是嚴重的犯罪,也是「普世價值」,但不知道為什麼本地多年來還是有這類事情發生。希望盡快有更多的法規來遏止這類事情的發生。
社區的治理,不僅僅是物理環境的管理,更關乎人與人之間的相處之道和公平正義的維護。正如馬丁·路德·金所言:「真正的和平不僅僅是消極地不暴力,而是所有人間正義的實現。」
小雞蛋開車去 wrote:
以下是我在台灣感覺最討厭的行為:
1) 主委或委員以「義務」兩字來道德綁架和把一切雙標或特權合理化
這是我特別感覺深刻的部分,往往發現管理員或鄰里間都有知道主委或委員行使特權,少的從接收包裹,嚴重的是用來針對住戶。被人發現後,他們就以「義務」服務社區來粉飾太平,而鄰里間又欣然接受,嚴重的更是群起檢討受害人。
2) 很愛檢討鄰居的管理方式
有些住戶、委員或主委,很愛把焦點集中在鄰居上,一直監視有沒有任何違反社區規約的事情,這類人真的很閒,但鄰居會因此有種被默默監控的感覺,造成不時留意自己是否違規的心理壓力。
3) 常常更改規約的社區
以不同國家居住的認知,規約應該是每年一次,由所有屋主投票決定。但在台灣,不知道為什麼委員可以定期自行投票修改規約,變成小圈子權力大於公眾權力。有些社區,可能是租戶比較多,所以有些敏感的委員看到住戶的問題,就會在委員會議上提出修改規約,結果往往是一個住戶的錯,全社區的人受罰,社區變得越來越奇怪的規則。
4) 破壞社區氣氛的強硬派系
有些住戶或委員,在問題發生的時候,偏向選擇以強硬的方式,而非理性溝通,因此造成社區內壞性循環的氣氛,到後來常常發展成對人不對事,私怨交惡。
5) 監視器社區與公告相片
有些住戶或委員,很喜歡任何問題都以監視器畫面公告在LINE群或社區公告欄。這是不尊重個人隱私,在很多國家這是嚴重的犯罪,也是「普世價值」,但不知道為什麼本地多年來還是有這類事情發生。希望盡快有更多的法規來遏止這類事情的發生。
1) 我社區沒有這種事情。
2) 這有什麼好壓力的?不懂?以為委員很閒?不用上班喔。
3) 你這是奇怪社區吧?規約要修改且通過,都必須經過區權會投票欸。
4) 管委會一般都會先溝通,無效才強硬~
5) 有打碼就沒差,但我傾向先私下提醒,無效才會發打碼公告。
整篇看起來都是愛違反住戶規約的人在抱怨,尤其 (2)

你那麼厲害,幹嘛不擔任委員?
我擔任委員都覺得敏感的住戶真的多,莫名其妙,一堆自私鬼才是台灣人的本性。什麼梯廳擺鞋子、鞋櫃,共用空間擺金爐的,汽機車位擺雜物的。一天到晚,緊張兮兮說有住戶亂丟垃圾。
這句話其實是一種「人身攻擊」的謬誤,試圖通過攻擊發言者的身份來否定他們的觀點,而不是針對問題本身進行討論。
關於第2點,有研究表明,當人們感到自己被過度監視時,會產生較大的心理壓力,甚至影響到他們的日常生活。例如,一項由斯坦福大學心理學系進行的研究發現,持續的監視會導致人們感到焦慮和壓力,這不僅影響他們的心理健康,還會降低他們的生活滿意度【參考:Stanford University Psychology Department, 2018】。
關於第5點,我想更詳細地說明一下。即使是打碼的監視器畫面,在許多先進國家在社區或公開分享也可能會面臨嚴重的法律後果和罰款。在美國加州,公開式分享他人的監視器錄像(即使經過打碼處理)可能導致高達5000美元的罰款和一年的監禁 。在新加坡,會導致高達1萬新加坡元的罰款或最高3年的監禁,或兩者兼施 。在歐洲,根據條例GDPR可高達1000萬歐元。至於台灣,目前的情況可能還不完全清楚,但希望隨著法律制度的進步,台灣在這方面的法規也會越來越完善,以保護個人的隱私權(包括任何個人可識別性)。期待未來無論是民眾的公民意識還是法制上都能更進步,與國際普世價值接軌。希望這能讓你更理解我的觀點。謝謝!
Jinan20190804 wrote:
1) 我社區沒有這種...(恕刪)
我不會說“你那麼厲害,幹嘛不擔任委員?”
我只會說
“你覺得社區那麼不公不義,幹嘛不擔任委員出來主持公義?”
但是多的是只想把管委會當服務生的心態
沒事不要來煩我,有事你就要服務
你所謂不齒的強硬管理方式
其實就是不爽被干涉,被指正
但是卻沒意識到在集合住宅的生活中,自己是否逾越了"私有"及"公共"的那條界線
連規約該怎麼修改的程序都會搞混
或說搞不清楚規約及管理辦法的差異
我不認為你很清楚知道住在集合住宅中的人我分際
說到監視器
曾有位住戶履犯政府法規所明令禁止的事項
請注意,是政府法規,不是社區規約,也不是管理辦法
用錄影帶找出了當事人
沒有公告,也沒有獵巫,只是請管理員先聯絡當事人做了解
對方就跑來吵侵犯隱私, 把人當小偷,OOXX的,還揚言要報警
我只冷冷的說
警察局不遠,我們就一起去吧!
順便跟警察了解一下違反上述法規的法律問題,這樣好不好?
然後,就沒有然後了~~~~
你提到“你覺得社區那麼不公不義,幹嘛不擔任委員出來主持公義?”,這種說法在邏輯上有問題。事實上,每個人都有權利對社區的管理提出觀點,不需要擔任特定職位。這就像市民有權對公共政策提出觀點,病人有權對醫生的治療方案提出反饋一樣。這是社會進步的基礎,也是每個人應有的權利。
你說“只想把管委會當服務生的心態”,這完全是對我觀點的扭曲。我提的問題是關於管理方式的透明度和合理性,而不是否定管委會的存在和作用。我們需要的是一個尊重所有住戶意見的管理,而不是靠強硬手段來壓制不同聲音。
至於監視器的使用問題,我們需要遵循法律和尊重隱私本來就是良好公民的普世價值。
我們應該關注的是如何通過合理和透明的方式來解決問題,而不是簡單地指責提出問題觀點的人。只有這樣,我們的社會才能真正進步和發展。
看到樓上一些當過委員的人留言, 真的很酸耶, 無端指責他人可是會犯法的哦!
對提出問題的人進行人身攻擊, 甚至還猜測人家的心理, 真是讓人無言
說實話, 像2樓說的每個地方都有自己的風土民情
社區管理背後有很多歷史文化原因
台灣以前有威權統治, 大家被教育要服從權威, 不要挑戰現狀
再加上儒家思想強調和諧和集體利益, 挑戰權威或提出批評就會被看成破壞和諧
這些歷史背景讓我們習慣不去質疑, 只會接受
而且我們的教育體系一直強調記憶和服從, 對批判性思維的培養相對不足
面對不同意見時, 很多人會選擇攻擊而不是理性討論
反觀提出批評在西方教育文化裡確實是希望讓社會更好, 不是要攻擊誰
台灣其實慢慢會淘汰這種落後思維
不過因為歷史的關係還是要多加努力, 多一點反思
大家共勉之

小雞蛋開車去 wrote:
大家好,我自己在未成...(恕刪)
1) 調閱監視器:首先,調閱監視器應該是須要按規約設定,由委員或者是管理員進行,確定違規戶別。他犯錯是一件事,但公開監視器畫面又變成侵犯隱私的問題,這是兩個不同的問題。我們應該確保調閱監視器的過程是保密的,只是用來確認事實,而不公開分享,確保其他住戶不受到侵犯隱私或任何心理壓力的影響。
2) 依照社區規約:確認違規行為後,應按照社區規約進行處理。如果規約要求先勸導,就先進行勸導;如果規約允許直接開罰或提告,也可以這樣處理。如果規約未能有效改善情況,可以在下一界區權會提出來,一切以公眾利益和投票權利來修改或改良。
3) 不存在越權處理:關鍵是這些規約應該是須要經過社區區權會通過的規約同意的,不支持管委會因為個別住戶違規或私怨,未經區權會全體住戶大部份同意的情況下越權私行更改或增加規約,監管監控。
這就像一個警察抓罪嫌,如果因為法律未能有效處罰個別事件或制止該類罪犯,而該警察使用非法律框架之下的手段解決問題,最終只會造成更多不公平的社會現象和問題,影響本來沒有犯法的其他人,所以承當管理者的執法方式的法源依據該以現有社會法規和社區規約作準。當然,這個例子只是作為思考使用,住戶是鄰居,不能當成犯人一樣看待。
reAK wrote:
當問題是必須要"你"...(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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