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社區是連棟大樓社區,不知道為什麼,不是每一棟都有1樓往地下室的樓梯,只有其中2棟有1樓至地下室樓梯(每一棟當然電梯可達地下室,但某些原因,偶有走樓梯去地下室需求,例如:最近地震頻繁,就想走樓梯去地下室),但這樣的樓梯是在此2棟的門禁裡,其他棟的人根本無法使用。提案管委會開放此2棟門禁給其他棟的人,被以安全及隱私為由駁回。
請問,
1.為什麼這樣設計,不是每一棟都有往地下室樓梯?
2.此2樓梯算整個社區的公設嗎?
3.管委會有權不開放門禁嗎?
PS安全及隱私根本假議題,其他棟的人只要從電梯去地下室,再從地下室走樓梯,此2棟的任意樓層都可到達
jim51685168 wrote:
本社區是連棟大樓社區,不知道為什麼,不是每一棟都有1樓往地下室的樓梯,只有其中2棟有1樓至地下室樓梯(每一棟當然電梯可達地下室,但某些原因,偶有走樓梯去地下室需求,例如:最近地震頻繁,就想走樓梯去地下室),但這樣的樓梯是在此2棟的門禁裡,其他棟的人根本無法使用。提案管委會開放此2棟門禁給其他棟的人,被以安全及隱私為由駁回。
請問,
1.為什麼這樣設計,不是每一棟都有往地下室樓梯?
2.此2樓梯算整個社區的公設嗎?
3.管委會有權不開放門禁嗎?
PS安全及隱私根本假議題,其他棟的人只要從電梯去地下室,再從地下室走樓梯,此2棟的任意樓層都可到達
1.因為樓梯要錢和空間
2.一般是整個地下室最少車道都公設吧
3.去檢舉你們社區阻礙逃生動線就好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 條第2 項
住戶不得於私設通路、防火間隔、防火巷弄、開放空間、退縮空地、樓梯間、共同走廊、防空避難設備等處所堆置雜物、設置柵欄、門扇或營業使用,或違規設置廣告物或私設路障及停車位侵占巷道妨礙出入。但開放空間及退縮空地,在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准範圍內,得依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供營業使用;防空避難設備,得為原核准範圍之使用;其兼作停車空間使用者,得依法供公共收費停車使用。
ugogy wrote:
我比較好奇的是為何有些社區
1. 不是每台電梯都能下地下室
2. 有的更離譜,都不能下地下室,還要另外再轉乘往地下室的電梯
為了省錢?
為了門禁?
超難用的啊!
部份是錢的問題
部份是安全問題
錢是因為多地下室會少一個車位左右..加上電梯也要錢
而安全是..怕有陌生人從地下室跑進來
jim51685168 wrote:
1.為什麼這樣設計,不是每一棟都有往地下室樓梯?
2.此2樓梯算整個社區的公設嗎?
3.管委會有權不開放門禁嗎?
消防法規在意的是逃生安全
廣義的財產安全,居家安全,消防法規是不管的
會設計成不是每棟都有,必定是符合消防法的底線
(多大的面積至少有一個樓梯這樣)
在此不該說"往地下室樓梯"
而是"地下室往地面的樓梯",因為它是逃生目的的設置
樓梯當然算公設
但是公設跟門禁是兩回事
如上述,它是往地面的樓梯
急難時你應該可以從地下室推開任何一個梯門,走到一樓,開門到空曠處
這過程不應該需要開任何鎖(但是反向就不同了)
在那幾棟的一樓大廳做門禁管制,跟逃生並不衝突
管委會沒有權
但是區權會有權
你必須在區權會提案,讓那幾棟的住戶同意他們的一樓大廳不上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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